臺灣兒科醫學會 Taiwan Pediatric Association

次專科委員會

首頁 醫學會組織 次專科委員會
第二十二屆(任期:112年5月~115年5月)

遺傳學/新陳代謝學

主任委員

  • 簡穎秀

副主任委員

  • 王仲興
  • 林翔宇

幹事

  • 周言穎

委員

  • 牛道明
  • 李妮鍾
  • 林如立
  • 林炫沛
  • 邱寶琴
  • 侯家瑋
  • 許嘉琪
  • 蔡輔仁
  • 蘇本華

次專科醫師

凡持有臺灣兒科醫學會兒科醫學遺傳學及新陳代謝學委員會所發證書者

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日第十一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九日第十二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第十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五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十五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五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第十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十六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第十六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第十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第十七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第十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第十七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一OO年十月一日第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一O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十八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一O三年十月四日第十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一O六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十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一O九年八月十六日第二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壹總則

  1. 臺灣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辦理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

申請甄審資格

  1. 凡取得兒科專科醫師資格,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委員會申請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之甄審:
    1. (a). 在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兒科教學醫院接受本委員會審定合格之醫學遺傳學及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訓練中心訓練,並於訓練前依〔醫學遺傳學及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訓練中心設立標準〕之規定,由該訓練中心提交受訓人員之訓練計劃書至本委員會,經本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開始為期兩年之訓練者。申請人應於完成訓練後,提出接受醫學遺傳學及新陳代謝學次科訓練連續滿兩年全日之合格訓練證明, 並有該訓練中心負責人之推薦函•
      (b). 每位專任之本次專科醫師訓練醫指導醫師每年可訓練一至二名研究員。
    2. 取得國外醫學遺傳學及/或新陳代謝學專科醫師證書,或在國外知名之醫學中心接受醫學遺傳學及/或新陳代謝學專科醫師連續訓練兩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以上兩者均須經本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

甄審實施程序與步驟

  1. 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甄審之申請,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及費款:
    1. 申請書。(向本會索取)
    2. 臺灣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及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證明正本。
    3. 附50份(遺傳25份,新陳代謝25份)研究員撰寫的病歷資料及分析討論,並經指導醫師認可。
    4. 至少有一篇兒童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相關的原著或病例報告被接受刊登於本學會醫誌或SCI雜誌。本規定之論文必須於甄審通過後三年內繳交始可取得證書。
    5. 甄審費(由本委員會另定之)。
  2. 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之甄審
    1. 甄試: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擇期舉辦甄試。其方式為先行審查資格,凡經本委員會審定合格之受訓人員必須於訓練結束後兩年內申請參加甄試,若兩年內沒有參加考試,則喪失申請甄試資格。資格審查通過,經筆試通過後再行口試。甄試之報名、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由本委員會另以公告定之。
    2. 創會會員為當然之本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
  3. 筆試不及格者,得申請再筆試,如兩年內再試不及格,須重新申請甄試。
  4. 口試不及格者,得申請再口試;如兩年內再試不及格者,須重新申請甄試。
  5. 筆試、口試實施方式及考試科目由本甄審委員會定訂之。
  6. 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等各項甄試結果由本委員會通知。
  7. 經甄審及格者,由本委員會報請本會核備後,發給六年有效期之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證書,並公佈其姓名及地址。若受訓醫師接受訓練日期未統一時,但於該年年底前為結訓日者,則可先參加筆、口試甄審,考試通過後證書之核發則以受訓合格日期滿後之次月一日起為證書生效日。
  8. 發給前項專科醫師證書,本會得酌收證書費,數額由本委員會訂定之。

指導醫師認定標準

取得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資格後並繼續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擔任五年以上之兒科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臨床或教學工作者。

換發證書

  1. 持有關本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證書之本委員會會員,得於證書六年效期屆滿前半年向本委員會申請換發。
  2. 申請本次專科醫師證書展延,須提出參加有關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術討論會教育學分證明及過去六年間從事兒童醫療工作之證明。前項所定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累積之積分每年不得低於10學分,積分計算詳細內容如下:
    1. 兒科醫學會4月、11月學術演講會:每次各5學分。
    2. 中華民國人類遺傳學會年會及秋季研討會:每次各5學分。
    3. 兒科醫學會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次專科討論會:每次各3學分。
    4. 國外研討會:
      1. (1). 美國人類遺傳學會年會( American Society of Human Genetics Annual meeting:ASHG) —5學分
      2. (2). 歐洲人類遺傳學會年會(European Society of Human Genetics Annual meeting:ESHG) —5學分
      3. (3). 先天性新陳代謝障礙國際年會(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Inborn Errors of Metabolism Annual meeting:SSIEM) —5學分
      4. (4). 國際LSD研討會:美國、歐洲、亞洲—5學分
      5. (5). Local retreat or symposium —3學分(agenda attached)
      6. (6). 其他大型相關國際會議(積分另計)
    5. 本次科專科醫師於證書有效期限內至國內外大學及醫院長期進修專業相關課程(檢附相關證明影本),每滿6個月積分以5學分計,不足6個月者無積分認定,超過30學分者,以30學分計。
  3. 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費用:
    1. 申請書。
    2. 前(十二)項所須文件及證明。
    3. 換發證書費用由本委員會訂定之。
  4. 得換發證書者,由本委員會報請本會核備後,以舊證換發六年效期之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證。
  5. 換發給前項專科醫師證書,本會得酌收證書費。

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1. 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之甄審,由本委員會設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之,其職責如下:
    1. 關於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認定。
    2. 關於申請資格之審查。
    3. 關於命題、評分人員之遴選及甄試結果之評定。
    4. 關於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證書換發事項。
    5. 其他甄審有關之事項。
  2. 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本委員會就本會委員暨會員具下列資格之一遴聘之,惟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1. 教育部頒定副教授以上資格之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專家。
    2. 本會評鑑合格之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主任級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
  3.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由本委員會遴聘之。
  4. 本甄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

會費

  1. 為推動本次專科之各項會務之所需,本次專科醫師均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未繳交會費者,則不得展延本次專科醫師證書。會費由本次專科委員會另行訂定之。

附則

  1. 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其細節另定之。
  2. 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證書被破損者,得提出申請書,並檢具舊證書及換發證書費向本委員會申請換發。
  3. 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如依法被撤消其醫師資格或中華民國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即同時喪失其本次專科醫師資格。
  4. 本辦法報請臺灣兒科醫學會核備,其修正亦同。

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訓練中心及訓練醫院

  • 訓練醫院:台大兒童醫院、台北榮總、馬偕兒童醫院、林口長庚醫院、台中榮總、中國兒童醫院、中山醫大附設醫院、彰基兒童醫院、成大醫院、奇美醫院、高醫附設醫院、高雄長庚醫院、高雄榮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