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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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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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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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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醫院條件
一、設施
二、人員
三、醫療業務及設備
四、品質管制
五、指定項目品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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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小兒科病床十張以上,並另有嬰兒室)。
小兒科門診每天平均不少於三十人,且每月平均住院日數不少於一百五十人日。
具有完備之病歷記載與統計。
1. 具有完備之檢驗室及圖書室。
2. 有按期舉行之學術討論會,臨床病例討論會及醫學雜誌研讀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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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教學師資
一、科主任
二、專任專科主治醫師
三、兼任專科主治醫師
四、其他科別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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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任小兒科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其中一人須具有小兒科專科指導醫師資格,該醫師須具備下列資歷之一:
1.
取得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後並繼續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具有小兒科教學資格之診療機構擔任三年以上之小兒科臨床工作者。
2.
取得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後並繼續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學院或區域教學醫院擔任二年以上之小兒科臨床或教學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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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教學設備
一、教學場所
二、教學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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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設備並符合需要:
1. 教學場所
(1)研究室。
(2)討論室(或教室)。
(3)門診、病房、急診。
(4)實驗室。
2. 教學設備
(1)視聽設備。
(2)教材製作設備。
(3)圖書設備。
ヾ 1.圖書室空間寬敞,圖書擺置恰當。
ゝ 2.管理人員。
ゞ 3.小兒醫學期刊(中英文)。
々 4.小兒醫學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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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學內容
一、教學課程
二、教學活動 |
需符合小兒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綱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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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教學醫院聯所條件 |
1.需具備項目、之基本資格。
2.專任專科主治醫師合併標準。
3.聯訓教學計劃。
4.各院之訓練員額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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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訓練容額 |
二名專任專科主治醫師可訓練一名住院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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