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號:  
密碼:

學會公告

徵才專區

理事長的話

沿革宗旨

學會章程

組織任務

理監事

一般委員會

次專科委員會

會員代表

秘書處

行事曆

國內學術研討會

國外學術研討會

線上論文摘要投稿

會員交流區

兒科新知

專科醫師甄審

訓練醫院

線上入會申請

會員個人管理

積分查詢

會費查詢

臨床建議與指引

會議紀錄

兒科雜誌

投稿須知

會議摘要

兒科衛教

學會建議

 

訓練醫院

目前位置:首頁>會員專區>訓練醫院>認定標準
 
認定標準 課程基準 訓練醫師及課程評量表 合格訓練醫院名單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三三六○二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七八二六四號公告修正壹、醫院條件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五○四六一三一號公告修正貳、教學師資肆、教學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二五六四九號公告修正增列
伍 、教學醫院聯訓條件 陸、訓練容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二○二一一四八九號公告修正壹、醫院條件條文及訓練課程綱要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五○二○四九五九號令修正壹、醫院條件之一、設施規定

科     別
標             準
備 註
壹、醫院條件
 一、設施
 二、人員
 三、醫療業務及設備
 四、品質管制
 五、指定項目品質評估

衛生署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小兒科病床十張以上,並另有嬰兒室)。

小兒科門診每天平均不少於三十人,且每月平均住院日數不少於一百五十人日。
具有完備之病歷記載與統計。
1. 具有完備之檢驗室及圖書室。
2. 有按期舉行之學術討論會,臨床病例討論會及醫學雜誌研讀會等。
 
貳、教學師資
 一、科主任
 二、專任專科主治醫師
 三、兼任專科主治醫師
 四、其他科別醫師


有專任小兒科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其中一人須具有小兒科專科指導醫師資格,該醫師須具備下列資歷之一:
1. 取得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後並繼續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具有小兒科教學資格之診療機構擔任三年以上之小兒科臨床工作者。
2. 取得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後並繼續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學院或區域教學醫院擔任二年以上之小兒科臨床或教學工作者。
 
參、教學設備
 一、教學場所
 二、教學設備

有下列設備並符合需要:
1. 教學場所
  (1)研究室。
  (2)討論室(或教室)。
  (3)門診、病房、急診。
  (4)實驗室。
2. 教學設備
  (1)視聽設備。
  (2)教材製作設備。
  (3)圖書設備。
ヾ   1.圖書室空間寬敞,圖書擺置恰當。
ゝ   2.管理人員。
ゞ   3.小兒醫學期刊(中英文)。
々   4.小兒醫學書籍。
 
肆、教學內容
 一、教學課程
 二、教學活動
需符合小兒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綱要。  
伍、教學醫院聯所條件 1.需具備項目、之基本資格。
2.專任專科主治醫師合併標準。
3.聯訓教學計劃。
4.各院之訓練員額分配 。
 
陸、訓練容額 二名專任專科主治醫師可訓練一名住院醫師  
 
回上一頁 】 
 
      
     

 
       
       

地址: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69號10樓-1 TEL:(02)2351-6446 FAX:(02)2351-6448
最佳瀏覽狀態:Internet Explorer 6.0 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1024*768 Copyright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