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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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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科醫學會會員代表選舉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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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七日第十一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四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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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簡則依照本會章程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會員代表名額視縣市所屬會員人數多寡而定,但最低為一人,每滿十人增加一人。 |
| 第三條 |
會員代表之選舉由理事會推薦候選人參考名單,惟候選人數不得少於應選名額之兩倍,另有應選名額空白欄,選舉人得於候選人參考名單之外,自行選擇人選圈選。 |
| 第四條 |
會員代表之選舉以親自選舉之方式行之,並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舉,每人最多可圈選應選名額之二分之一。 |
| 第五條 |
選舉地點在各縣市醫師公會舉行,會員按各縣市應選名額圈選,在所屬醫師公會開票選出。在本會監事或由本會理監事會委託該地區會員為監票人。 |
| 第六條 |
會員代表選出後,除由本會公告及分別通知各當選人外,並造具當選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第七條 |
本簡則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 第八條 |
本簡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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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選舉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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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七日第十一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四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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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援例採用由會員代表選舉方式,特訂定本簡則。 |
| 第二條 |
本會理事會由廿五名組成,監事會由七人組成,採自由登記及由理監事會提名,候選名額為理監事名額二倍或以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為正式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每票最多圈選一半理監事人數。 |
| 第三條 |
理監事選票,由本會印製加蓋常務監事或其代理人圖記,始為有效。 |
| 第四條 |
理監事選舉,於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發選舉票,不得遺漏,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 |
| 第五條 |
選舉票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當日開票,所發選票總數,收回票,於開票時均應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 第六條 |
選舉票經圈選後,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 |
| 第七條 |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代表大會選舉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但每一出席會員代表限代理一位會員代表之書面委託。 |
| 第八條 |
理監事之當選以得票較多者為正式當選,以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
| 第九條 |
常務理監事及理事長之選舉,由本會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於主管機關監選員監督下行之,應以書面通知當選人,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第十條 |
本簡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函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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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科醫學會學術節目委員會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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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第十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第十二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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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組織規則依據臺灣兒科醫學會章程第九條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臺灣兒科醫學會學術節目委員會。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杭州南路1段69號10樓之1。 |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任務為:
甲、 主辦大會及地方學術研討會。
乙、 接受、取捨、修改及安排學術演講稿件及節目。
丙、 推薦國內外學人特別演講。
丁、 編輯及出版學術演講節目專刊。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名至二十五名,經理事會推薦,由理事長聘請之,並設定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一名,任期三年,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年舉行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設幹事及委員若干名。 |
| 第八條 |
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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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科醫學會甄審委員會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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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第十屆第一次理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廿八日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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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組織規則依據臺灣兒科醫學會章程第九條以及兒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臺灣兒科醫學會甄審委員會。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臺北市杭州南路1段69號10樓之1。 |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任務為:
甲、 審核申請甄審醫師之資歷。
乙、 聘請兒科專家及資深望重之小兒科醫師,組成小兒科專科醫師甄審小組,辦理小兒科專科醫師之各
項甄審,命題及評分。
丙、 審核兒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作業情況及設備。
丁、 審核兒科專科臨床訓練之計劃及課程。
戊、 審核兒科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歷。
己、 其他甄審有關之事項。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名,經理事會推薦,由理事長聘請之,任期三年。但本會理事長及秘書長為當然委員,理事長並兼任委員會主任委員;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會成立後由主任委員負責處理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委員會之決議。委員出缺時由理事長徵得常務理監事會同意後補聘之。 |
| 第六條 |
本委員設幹事及委員若干名。 |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每年舉行會議二至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八條 |
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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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科醫學會教育委員會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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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第十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廿八日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第十二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第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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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組織規則依據臺灣兒科醫學會章程第九條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臺灣兒科醫學會教育委員會。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臺北市杭州南路1段69號10樓之1。 |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任務為:
甲、 依理事會之決策計劃、推動及執行小兒科醫師之繼續教育。
乙、 擬定兒科醫師繼續教育之課程。
丙、 審定兒科醫師繼續教育之積分。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至三十一名,經理事會推薦,由理事長聘請之,並設定主任委員一名及副主任委員二名,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理事長徵得常務理事會同意後補聘之。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年舉行會議二至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設幹事及委員若干名。 |
| 第八條 |
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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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科醫學會促進兒童福利及健康委員會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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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二日第十二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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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組織規則依據臺灣兒科醫學會章程第九條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臺灣兒科醫學會促進兒童福利及健康委員會。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臺北市杭州南路1段69號10樓之1。 |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至三十一名,經理事會推薦,由理事長聘請之,並設定副主任委員兩名,任期三年,理事長為當然主任委員。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得視任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分派委員分組成立各工作小組,以利該任務之推展。 |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任務為
甲、 整合民間及政府力量推行兒童福利與醫療保險等有關工作。
乙、 研究如何改善我國兒童福利與醫療保險等問題。
丙、 建議並協助政府解決兒童福利法與醫療保險等有關問題。
丁、 敦促政府按實際需要寬列兒童福利與醫療保險之預算並合理給付。
戊、 積極推動並協助政府成立國家兒童醫院以落實促進兒童福利及健康等工作。 |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工作細則另訂之。 |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會每年舉行會議二至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九條 |
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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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科醫學會數位網路資訊委員會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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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七日第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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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組織規則依據臺灣兒科醫學會章程第九條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臺灣兒科醫學會數位網路資訊委員會。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69號10樓之1。 |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任務為:
甲、 依理事會之決策計劃及執行網頁之製作、整合及修改等電腦諮詢相關工作。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11∼15名,經教學醫院推薦,由理事長聘請之,並設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幹事一名,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理事長徵得常務理事會同意後補聘之。 |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年舉行會議二至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七條 |
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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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科醫學會基層醫療事務委員會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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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第十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八日第一次基層醫療事務堪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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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組織規則依據臺灣兒科醫學會章程第九條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臺灣兒科醫學會基層醫療事務委員會。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69號10樓之1。 |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任務為研擬理事會交付之基層醫療事務相關事項,並就以下兒科基層醫療事務向理事會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
甲、 提升兒科基層醫療品質。
乙、 維護兒科基層醫療之合理權益。
丙、 全民健保有關兒科基層醫療之規定及支付事項。
丁、 塑立兒科基層醫療醫師之專業形象。
戊、 其他明顯相關事項。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15∼21名,其中含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一名,經理事會推薦,由理事長聘請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理事長徵得常務理事會同意後補聘之。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年舉行會議二至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七條 |
本委員得擇一委員出任幹事,並由兒科醫學會指派一會務人員出任秘書。 |
| 第八條 |
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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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科醫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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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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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組織規則依據臺灣兒科醫學會章程第九條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臺灣兒科醫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
甲、 促進台灣兒科醫學會與國際各專業團體之合作與交流,以提高學會之國際地位,促進國際友誼。
乙、協助政府參與國際組織。 |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委員若干名,可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副主任委員與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每年舉行會議二至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工作細則另訂之。 |
| 第七條 |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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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兒科醫學會醫療倫理委員會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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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五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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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目的: |
台灣兒科醫學會為提升兒科醫師醫療倫理,處理涉及醫療倫理的醫事行為,而設置醫療倫理委員會 |
| 貳、隸屬: |
本委員會隸屬兒科醫學會理事會 |
| 參、任務: |
一、 研議相關的醫療倫理規範
二、 評議與處置兒科會員涉及醫療倫理的執業行為
三、 薦舉與表揚醫德卓著會員
四、 協助教育委員會辦理提升醫療倫理的教育活動
五、 必要時延聘專家評議涉及醫療倫理的事務
六、 負責本委員會章程之制定與修訂 |
| 肆、成員: |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各一名及委員十一名。主任委員由兒科醫學會理事長兼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聘任之,所有委員任期與理事長的任期相同。 |
| 伍、開會: |
本委員會一年召開一次常規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列席指導。 |
| 陸、表決: |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成立。正反方同票數時,由主席裁決定案。 |
| 其他: |
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及機構代表,得依照規定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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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科醫學會公關委員會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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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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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目的: |
台灣兒科醫學會為提升兒科醫師形象,並裨益兒童福利,而設置公關委員會。 |
| 貳、隸屬: |
本委員會依據兒科醫學會章程第九條之規定設立,隸屬兒科醫學會理事長。 |
| 參、任務: |
一、 以撰文或名開記者會等方式,回應各媒體的相關報導。
二、 代表本醫學會與政府機關或國會進行溝通協調。
三、 參加各機關、團體之聯誼會、大會、及座談會,以加強公共關係。
四、 聯絡其他醫學會,以促進國民外交與醫學交流。 |
| 肆、成員: |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兒科醫學會理事長兼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聘任之,所有委員任期均為3年。 |
| 伍、支出費用: |
撰稿與出席記者會每人次酌予1,000元稿費(代表學會訪問或撰稿者須附刊登文稿備查);代表學會遊說政府機關或國會必要支出,由兒科醫學會負擔。本委員會成員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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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發展醫學委員會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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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六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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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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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委員會之設立係依台灣兒科醫學會章程第九條規定辦理,訂名為兒童發展醫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英文譯名為The Committee of Developmental Pediatrics。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以聯繫國內外學者,交換臨床及研究心得,提高兒童發展醫學學術水準,促進學術研究與發展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隸屬台灣兒科醫學會,接受台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之督導。 |
| 第二章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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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倡兒童發展醫學之相關研究發展。
(二) 規劃本會及配合其它相關醫學會舉辦兒童發展醫學之專業教育訓練。
(三) 聯繫國內外與本學門相關之學術團體,舉辦有關之學術及相關活動。
(四) 推動其他有關本學門學術之事項,並提供政府兒童發展推廣宣導。 |
| 第三章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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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幹事1人、委員21人,共計25人。主任委員由理監事會推薦,理事長聘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呈報台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聘任。其任期與理監事會同。 |
| 第四章 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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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參加本委員會之資格,必須具備小兒科或其他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
| 第七條 |
對本委員會有興趣之人員,均得參加本委員會所舉辦之種種學術活動,但需符合台灣兒科醫學會之規定。 |
| 第四章 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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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參加本委員會之資格,必須具備小兒科或其他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
| 第七條 |
對本委員會有興趣之人員,均得參加本委員會所舉辦之種種學術活動,但需符合台灣兒科醫學會之規定。 |
| 第五章 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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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一) 本委員會年度活動所需之經費得由台灣兒科醫學會補助。
(二) 本委員會亦可接受政府及社會團體之補助及贊助,但需向台灣兒科醫學會事先報備。 |
|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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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本委員會組織規則經台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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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科醫學會雜誌編輯委員會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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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第十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第十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第六次編輯委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第十三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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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組織規則依據臺灣兒科醫學會章程第九條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兒科醫學會雜誌編輯委員會。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69號10樓之1。 |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名,另設執行編輯、繼續教育執行編輯及論文審查委員若干名,經理事會推薦,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為三年,補缺或增加委員時,由理事長徵求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置主編一人,副主編一至三人,由理事長就委員中聘請之,統理編輯任務。 |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任務為編輯並出版台灣兒科醫學會雜誌格。
甲、 投稿規則之訂定與修改。
乙、 稿件之收集、審查、取捨、修改與編排。
丙、 編列雜誌出版費用之預算。 |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雜誌稿件審查細則另定之。 |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每二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編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九條 |
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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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科醫學會研究委員會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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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第二次兒科研究委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六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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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組織規則依據臺灣兒科醫學會章程第九條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臺灣兒科醫學會研究委員會。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69號10樓之1。 |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任務為:
甲、鼓勵及推動兒科學相關研究。
乙、促進我國與國際各兒科學研究團體之交流,積極鼓勵參與國際兒科學研究會議。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幹事一名,委員若干名,主任堪員由理事長提名,幹事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同意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 |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年舉行一至四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七條 |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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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科醫學會一般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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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一次一般醫學委員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第十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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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組織規則依據臺灣兒科醫學會章程第九條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臺灣兒科醫學會一般醫學教育委員會。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69號10樓之1。 |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任務為:
甲、 依理事會之決策計劃、推動及執行小兒科醫師一般醫學之教育。
乙、 擬定兒科畢業前一般醫學教育之課程計劃、推動及執行。 |
| 第五條 |
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七至三十一名,經理事會推薦,由理事長聘請之,並設定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一名,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理事長徵得常務理事會同意後補聘之。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年舉行二至四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設幹事及委員若干名。 |
| 第八條 |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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