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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七五四四二七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一O七七二四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三點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二六三六三三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五點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六O一三五七O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三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八O二三九O九公告修正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O九一OO五O一八四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O九二OO三一七七八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O九四OO六二五一八號公告修正第十四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九六0二0八一一四號令修正第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九七0二0二一二五號令修正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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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小兒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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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 凡在小兒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以上之小兒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 領有外國之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尚於有效期限內,經本署認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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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除當年外,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領有外國之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參加專科醫師甄審得免筆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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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筆試採用選擇題,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份得用英文),時間為三小時。其內容範圍包括生長與發育、新生兒、感染、心臟、腎臟、血液、腫瘤、腸胃、遺傳、內分泌、新陳代謝、免疫、過敏、類風濕、神經、精神、預防醫學及其他小兒科相關醫學。
口試內容包括:(1)生長與發育之認識(2)臨床病例之診斷與處理(3)圖、表解說(4)疾病之病理診斷與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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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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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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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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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報名表。
(二) 醫師資格證件(照相影本)。
(三) 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五)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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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之期限為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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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更新展延條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六二積分以上,其中至少一二○積分必須參加臺灣兒科醫學會舉辦之研討活動;其餘四二積分可參加臺灣兒科醫學會協辦或認定之研討活動,且六年中每年之積分不得有零分。
- 參加臺灣兒科醫學會之學術演講會每小時積分為一分。
- 參加臺灣兒科醫學會認可之學術演講每小時得認定為積分一分;發表論文者,每題論文報告其報告人認定為積分三分;其餘之作者每人均為一分,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得認定為五分。
- 參加臺灣兒科醫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實際聽課每四五至六○分鐘得認定為積分一分;擔任授課者每四五至六○分鐘得認定五分。
- 凡參加小兒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舉辦之小兒科例行教學活動(包括每月或每週之臨床個案討論、專題演講、讀書或雜誌抄讀會、科際討論會等),得檢具出席證明正本,或附有參加人員簽名之會議紀錄影印本,向臺灣兒科醫學會申請認定積分,參加每四五至六○分鐘之教學活動為一分;擔任負責報告或演講者每四五至六○分鐘為二分,但六年內該類積分最多得認定二○分。
- 參加臺兒醫誌通訊繼續教育課程者,答對率達百分之六十者給予二分。但超過十二分者,以十二分計。
- 六年中發表有關小兒科醫學論文於本署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一○分,其餘作者每人均為五分。
- 小兒科專科醫師於證書有效期限內至國外醫院長期進修超過一年以上者,只要出國進修期間參加本會承認之醫學會議,且參加證明書(影印本)於該年度寄至本會者,不受六年中每年之積分不得有零分之限制。
- 如為外交部外派駐外醫療團之專科醫師,其駐外期間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效期所需展延積分條件,採等比例縮減積分計算,並以月為計算單位,但仍應於證書效期內辦理專科醫師證書展延。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一分得以二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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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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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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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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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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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六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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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