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兒科醫學會 Taiwan Pediatric Association

次專科委員會

首頁 醫學會組織 次專科委員會
第二十二屆(任期:112年5月~115年5月)

青少年醫學

主任委員

  • 王麗潔

副主任委員

  • 陳武元

幹事

  • 劉士嶢

委員

  • 丁瑋信
  • 吳怡磊
  • 李勇
  • 林昭旭
  • 張雲傑
  • 陳文發
  • 麥建方
  • 黃瑞妍
  • 蔡孟哲
  • 羅福松

青少年醫學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七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立
中華民國一Ο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十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Ο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係依台灣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十條規定辦理。訂名為青少年醫學次專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英文名稱為The Committee of Adolescent and Young Adult Medicine -TPA (CAYAM-TPA)。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宗旨在於提昇及聯繫國內外青少年醫學之研究,教學發展及應用,並促進國際學術之交流。

第三條

本委員會隸屬台灣兒科醫學會,接受本會理監事會之督導。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一) 提倡青少年醫學之研究。
  2. (二) 負責本會及配合其他相關醫學會舉辦有關青少年醫學之專業教育訓練與證照審核。
  3. (三) 聯繫國內、外與本學門相關之學術團體,舉辦有關青少年醫學之學術演講及專題討論。
  4. (四) 本委員會接受本會委託授權辦理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甄審事宜。
  5. (五) 其他有關本學門學術之事項。

第三章組織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15名(需奇數),其中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幹事各1名。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經本會理監事會推薦,由理事長聘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提名,呈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所有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會同,出缺得後補之,得連聘連任,為無給職。

第四章經費

第六條
  1. (一) 本委員會之經費得請本會補助。
  2. (二) 本委員會亦可接受政府及社會團體之補助及贊助,但需向本會事先報備。

第五章附則

第七條

本委員會設立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及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一Ο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台灣兒科醫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之訓練,特訂定本綱要。

第二章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計畫之資格

第二條

凡經衛生福利部評鑑為教學醫院,且經本會認定為兒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者,得申請評鑑為訓練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之訓練醫院。

第三條

經評鑑小組評鑑合格之醫院,報請本會公告之。

第四條

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計畫之必備條件如下:

  1. (一) 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一位。
  2. (二) 兒童內分泌醫學次專科醫師一位。
  3. (三) 婦產科專科醫師一位。
  4. (四) 精神科專科醫師一位。
第五條

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計畫之評鑑,每三年舉辦一次。

第六條

評鑑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 (一) 指定醫院之設備。
  2. (二) 指導人員之資歷。
  3. (三) 訓練內容之進行。
第七條

委員會接受書面審核後,得視實際需要派員至各醫院進行實地評鑑。

第八條

原合格醫院如經評鑑不合規定者,責令其半年內改善;半年後尚未能改善者,撤銷其訓練醫院資格。

第九條

每一名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每年度可訓練兩名兒科醫師。

第三章訓練內容

第十條

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期間為二年。

第十一條

訓練內容須包括下列項目:

  1. (一) 青少年生理疾病認識及處理
    1. 青春期身、心及社會發展狀況。
    2. 青春期發育與生殖內分泌相關疾病:
      性發展、性健康及性別認同、性傳染病、避孕措施與諮詢。
    3. 肥胖、飲食失調與運動營養等相關疾病。
    4. 青少年皮膚相關疾病。
    5. 青少年菸、酒、物質濫用相關疾病。
  2. (二) 青少年心理疾病認識及處理
    1. 青少年心智、情緒與精神發展疾患
    2. 認知與健康危害行為問題
    3. 家庭同儕關係衝突
  3. (三) 各種社會層面議題認識、疾病之檢驗及影像診斷判讀
    1. 各項性荷爾蒙血液檢驗數值判讀
    2. 青少女腹部超音波影像診斷判讀
    3. 與青少年及家長會談技巧
    4. 預防醫學(含預防接種、疾病篩檢、社區校園健康促進)
    5. 青少年倫理、法律與政策面向專業
    6. 性侵害處理
  4. (四) 其他青少年醫學相關項目
  5. (五) 每六個月舉辦一次青少年醫學研討會(與會須包含社工及護理師)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

本綱要報請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中華民國一Ο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Ο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二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Ο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一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台灣兒科醫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青少年醫學次專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為辦理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審核及甄試,特訂定本辦法。其目的為培養優秀之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發展有關青少年醫學之知識、技術、設備及研究,定能對青少年之健康有更大之貢獻。

第二章次專科醫師資格

第二條

凡取得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委員會申請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資格審核,審核通過後,始可領取證書。
落日條款:
於本辦法公告後5年內(至民國112年9月30日),凡取得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委員會申請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資格審核,審核通過後,始可領取證書。

  1. 需修習青少年醫學教育時數50小時,其中至少30小時必須參加本會主辦之研討活動;其餘20小時可參加非本會主辦或國外相關研討活動。青少年醫學教育研討活動時數認證得追朔至106年6月1日。
  2. 至國外修習青少年課程超過1年者(含)得檢附國外訓練證明。
第三條

凡取得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委員會申請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之甄審,甄試通過後,始可領取證書。

  1. 在本委員會審定合格之青少年醫學訓練醫院,接受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兩年(含)以上,並持有訓練證明文件。
  2. 若合併其他兒童醫學次專科,從事雙次專科訓練者,訓練期間應為三年,其中一年接受完整之青少年醫學訓練。須事前提出訓練計畫並獲本委員會核可。
  3. 持有國外(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國家)青少年醫學專科醫師證書者,得僅參加口試。

第三章次專科醫師甄試辦法

第四條

領有兒科專科醫師證書者,在指定醫院完成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取得證明。合乎條件者,得參加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甄試。

第五條

次專科考試,每一年舉辦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次專科醫師甄試分資格審核、筆試及口試三部分。通過資格審核後參加筆試及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始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乙次。口試不及格者,須於兩年內申請再試;如仍不及格者,須重新申請甄試(筆試及口試)。

第六條

參加次專科醫師甄試者之資格。(筆試及口試)。

  1. 訓練證明文件。
  2. 研究能力:至少一篇與青少年醫學相關之原著論文或病例報告發表於國內外各醫學會之期刊或醫學雜誌。甄審未能繳交論文者,需於甄審通過後三年內繳交,始可取得證書。
第七條

筆試:

  1. 筆試範圍包括青少年醫學之基礎與臨床相關議題。
  2. 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專責醫師,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命題。
第八條

口試:

  1. 口試於筆試結束後舉行,範圍與筆試科目同。
  2. 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專責醫師,經本委員會通過後辦理。
第九條

評定各項成績後,由本委員會通知各申請甄試醫師通過或不通過,但不公佈分數。

第十條

申請次專科醫師甄試結果複查,應於收到甄試結果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報名次專科醫師甄試,應繳交下列表件:

  1. 申請表。
  2. 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3.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4. 訓練計畫的主持人及負責醫院兒科主任共同出具之證明。
  5. 補行口試者,應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第四章證書之延展

第十二條

青少年醫學次專科醫師證書 (以下簡稱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第十三條

申請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須提出六年內參加青少年醫學教育時數50小時以及過去六年期間從事青少年醫學之工作證明。前項所定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可及訂定,由本委員會為之。教育時數中至少30小時必須參加本會主辦之研討活動;其餘20小時可參加非本會主辦或國外相關研討活動。

第十四條

申請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

  1. 申請表。
  2. 有效期限內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3.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4. 符合第十三條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次專科醫師甄試或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得斟酌實際需要收取甄試費或查核費。其所需費用,由本委員會釐訂,並報請本會理監事會核定後實施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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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112年8月1日~1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