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兒科醫學會 Taiwan Pediatric Association

次專科委員會

首頁 醫學會組織 次專科委員會
第二十二屆(任期:112年5月~115年5月)

兒科消化學

主任委員

  • 楊燿榮

副主任委員

  • 李宏昌
  • 倪衍玄

幹事

  • 吳嘉峯

委員

  • 刁茂盟
  • 方旭彬
  • 朱家祥
  • 林捷忠
  • 林裕誠
  • 陳安琪
  • 陳建彰
  • 陳慧玲
  • 黃清峯
  • 楊俊仁
  • 趙舜卿

次專科醫師

凡持有臺灣兒科醫學會兒科消化學委員會所發證書者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第十一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五屆理監事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第十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議通過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小組(以下簡稱甄審小組)為辦理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醫師領有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取得台灣消化系醫學會(以下簡稱消化系醫學會)會員資格者,得參加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

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上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次專科醫師甄審分資格審核、筆試及口試三部分。通過資格審核後參加筆試及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個年度。

次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小組組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申請次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次專科醫師甄審有關文件應保存六年。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申請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須提出參加消化系學術活動、繼續教育積分及過去六年間從事消化系醫療工作之證明。前項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可及訂定,由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小組為之。

次專科醫師甄審或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前項規定,其費額之訂定,由甄審小組為之。

十一

本原則經台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兒科醫學會第十五屆理監事會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兒科醫學會第十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兒科醫學會第十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兒科醫學會第十七屆理監事第十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三日兒科醫學會第十八屆理監事第十一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兒科醫學會第十八屆理監事第十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兒科醫學會第十九屆理監事第五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兒科醫學會第十九屆理監事第十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總則

  1. 台灣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兒科消化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辦理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

申請甄審資格

  1. 凡取得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及台灣消化系醫學會會員(簡稱消化系醫學會)資格,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之甄審:
    1. 在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接受本會審定合格之兒科消化學訓練醫院接受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兩年以上者。
    2. 取得國外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證書,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2. 報名次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1. 報名表。
    2. 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3.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3. 筆試:
    1. 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或英文命題,範圍包括兒科消化學之基礎與臨床。命題委員必須為小兒消化學指導醫師。
    2. 筆試由筆試小組負責之,其任務為筆試試題之擬定及評分。
    3. 筆試小組置組員三人(含)以上,由甄審小組召集人擔任負責人,自各醫學院講師(含)以上或具有專長之消化系醫師十年(含)以上中提名人選,經甄審小組通過後,於考試前三個月組成之。
  4. 口試:
    1. 口試範圍與筆試範圍相同。
    2. 口試由口試小組主試。
    3. 口試小組置組員五人,由甄審小組召集人擔任負責人,自各醫學院講師(含)以上或具有專長之消化系醫師十年(含)以上中提名人選(含台灣消化系醫學會內科專科醫師甄審小組委員一人)經甄審小組通過後,於考試前三個月組成之,甄審結束後,小組解散。

甄審實施程序與步驟

  1.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之申請,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及費用:
    1. 申請書(向本會索取)。
    2. 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及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訓練證明。
    3. 通過消化系醫學會會員資格審查証明。
    4. 甄審費(由本會理監事會另定之)。
  2.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之甄審,須經由甄試為之。 甄試:每年舉辦一次,先行審查資格,筆試通過後再行口試。 甄試之報名、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由本會另行公告之。
  3. 筆試不及格者,得申請再試,不必再審查資格。
  4. 口試不及格者,得申請再試;如二年內再試不及格者,須重新申請甄試,但不必再審查資格。
  5. 筆試、口試實施方式及考試科目由本會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小組訂定之。
  6. 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等各項甄試結果由本會通知。
  7. 經甄試及格者,應繳交原著論文被接受函影本或抽印本影本,由本委員會報請台灣兒科醫學會,發給六年有期之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證書,並公佈其姓名及地址。
  8. 發給前項專科醫師證書,本會得收取證書費,數額由本會理監會訂定之。

換發證書

  1. 持有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證書之本會會員,得於證書六年效期屆滿前半年向本會申請換發。
  2. 申請換發證書須提出參加本會認可之消化學學術討論會繼續教育學分150分證明(教育學分由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小組訂之)及過去六年間從事兒科消化學醫療工作之證明。
  3. 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費用:
    1. 申請書(向本會索取)。
    2. 前(第一、二)項所須之文件及證明。
    3. 換發證書費用由本會訂定之。
  4. 得換發證書者,由本委員會報請台灣兒科醫學會核備後,以證換發六年效期之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明。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小組

  1.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之甄審,由本會設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小組(以下簡稱甄審小組)辦理之,其職責如下:
    1. 關於申請資格之審查。
    2. 關於命題、評分人員之遴選及甄試結果之評定。
    3. 關於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證書換發事項。
    4. 其他甄審有關之事項。
  2. 本甄審小組置委員五人。每年由本會兒科消化學委員會之委員遴聘召集人。再由召集人遴聘其他四位共五位組成。委員資格需符合下列三項之一:
    1. 教育部頒定講師以上資格之兒科消化學專家。
    2. 本會評鑑合格之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主任級兒科消化學醫師。
    3. 消化系醫學會內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

附則

  1. 專科醫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其細節另定之。
  2. 專科醫師證書破損者,得提出申請書,並檢具舊證書及換發證書費向本會申請換發。
  3. 專科醫師如依法被撤消其醫師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即同時喪失其本專科醫師資格。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資料表填寫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兒科醫學會第十五屆理監事會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兒科醫學會第十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兒科醫學會第十七屆理監事第十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三日兒科醫學會第十八屆理監事第十一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兒科醫學會第十八屆理監事第十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兒科醫學會第十九屆理監事第五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兒科醫學會第十九屆理監事第十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兒科醫學會第二十屆理監事第六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兒科醫學會第二十一屆理監事第九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兒科醫學會第二十二屆理監事第五次聯席會議通過

本「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訓練資料表」之內容全文述錄如下:

一、「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訓練資料表」格式如附件。活頁,右上角標明專科訓練項目,可裝定成冊。

二、「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訓練項目及其最低要求」需於兩年內完成,詳細內容如下:

(1).  小兒消化道疾病之最低要求例數

診療要項 見習 實習
1. 腹部超音波 50 150
2. 上消化道內視鏡 25 100
3. 下消化道內視鏡大腸鏡 15 10
4. 靜脈營養治療   20
5. 經腸道營養治療   50
6. 新生兒消化道疾病之診治   50
7. 消化學病理組織學判讀   20

(2).  會診(Consultation)

(3).  期刊研讀會或討論會(Journal Club, Seminars, Conference)  主講:10、聽講:25

(4).  參加消化學學術活動共得學分120分以上

  1. 台灣兒科醫學會春、秋季大會之消化學學術研討會每次4~6分
  2. 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之例行學術研討會每次
    聽者45分鐘至60分鐘1分
    演講者45分鐘至60分鐘5分
  3. 兒消醫學會年會20分
  4. 兒消教育演講會20分
  5.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認定之兒科消化學學術活動
  6. 消化系醫學會舉辦或認可之消化學學術活動學分比照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
  7. 在台灣兒科醫學會、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台灣消化系醫學、內視鏡醫學會、超音波醫學會及經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性消化學會議發表消化學論文
    發表人3分
    前三名共同作者1分
  8. 發表論文著作於 Medicus Index 列名之醫學雜誌
    病例5分
    原著10分

(5).  經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認可之國內外兒科消化學相關學會之消化學報告二篇及相關醫學雜誌論文 (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 至少一篇,論文接受日期須於該醫師成為兒消受訓醫師以後。論文於甄審未能繳交者,須在甄審通過後3年內補足,才予以領發證書;或提出3年內論文投稿證明,且該論文日後需被同一期刊接受,才符合領證資格,若欲重新取得資格,需參加甄審,僅需口試。目前接受可請領證書之論文種類為:原著論文、病例報告、短文(brief communications)。已提出為共同第一作者之論文者,可多一年緩衝,於一年內需再提出一篇為第一作者之論文,方可請領證書。若有特殊情形,則列專案討論。

本『資料表』限由在本會認可專科訓練醫院接受消化學專科訓練之醫師持有及保管,訓練期滿後,據該表填寫內容申請加入本會。

本『資料表』之填寫自民國96年07月01日起開始實施。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申請及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兒科醫學會第十二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兒科醫學會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兒科醫學會第十五屆理監事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兒科醫學會第十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兒科醫學會第十七屆理監事第十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三日兒科醫學會第十八屆理監事第十一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兒科醫學會第十八屆理監事第十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兒科醫學會第二十屆理監事第六次聯席會議通過

申請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須合乎以下條件:

  1. 為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
  2. 設有與兒科消化(胃腸)科系之診斷及治療相關科系,包括:小兒外科、放射線診斷科、實驗診斷科、病理科……等。
  3. 設有與兒科消化科系相關之檢查室,包括內視鏡、影像檢查(腹部超音波、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核醫、核磁共振……等。)
  4. 合格之兒科消化學指導醫師二名以上(含二名)或一名但該院同時為合格之內科消系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經評鑑合格為「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後,須自公佈之日起始可訓練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有效期間為六年。若申請為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條件消失時,得以一年為緩衝期,如於一年內未補齊訓練醫院之條件者,則取消該院為訓練醫院之資格。原已通過之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因指導醫師或專任主治醫師離職而被取消資格者,若重新補足指導醫師及專任主治醫師人數時,得再向本會提出申請,重新評鑑。

原有之兒科消化系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每六年亦需接受評鑑,申請再評鑑時,至少需提出二篇兒科消化學相關論文刊登於本會雜誌或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之論文,方可接受申請。

評鑑小組: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之訓練、評鑑和督導等,由本會消化學委員負責評鑑。其職責如下:

  1. 評鑑指定醫院之資格。
  2. 評鑑指導醫師之資歷。
  3. 評鑑各指定醫院之訓練內容並監督其進行。
  4. 其他訓練專科醫師之評鑑有關內容。

本辦法得於適當時機由兒科消化委員會修訂之,並經台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指導醫師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兒科醫學會第十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兒科醫學會第十七屆理監事第十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三日兒科醫學會第十八屆理監事第十一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九年八月十六日兒科醫學會第二十一屆理監事第二次聯席會議通過

申請兒科消化學指導醫師需合乎以下條件:

  1. 取得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資格滿六年以上。
  2. 學術部份:從事消化系臨床工作之現任部定講師以上(領有教育部證書者)或最近六年在本會雜誌或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以下簡稱SCI(SCIE))雜誌發表消化學相關原著論文二篇以上,並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教學部份:曾任本會認可之兒科消化學次專科訓練醫院主治醫師三年以上。

兒科消化學『指導醫師』若繼續服務於本會認可之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不必再審查,只要由醫院於每年五月填報『指導醫師』名單即可。

若『指導醫師』非服務於本會認可之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或自行開業,則其『指導醫師』之資格可保留三年。離職報備若未再服務於本會認可之訓練醫院,則自其離職日期起三年後其資格將自動喪失。

因任何原因喪失『指導醫師』資格者,若再度服務於本會認可之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得由該醫院向本會重新申請擔任『指導醫師』。惟其學術部份需具備下列各項中之一項:

  1. 最近三年在SCI(SCIE)雜誌發表消化學有關原著論文二篇(含)以上,且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現任部定講師以上(含)領有教育部證書者。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辦法

(88.5.26 制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兒科醫學會第十五屆理監事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兒科醫學會第十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兒科醫學會第十七屆理監事第十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三日兒科醫學會第十八屆理監事第十一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兒科醫學會第二十屆理監事第六次聯席會議通過

申請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具備下列條件,經審查通過後,得展延其有效期限六年。

換發證書

  1. 持有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之本會會員,得於證書六年效期屆滿前半年向本會申請換發。
  2. 申請換發證書須提出參加本會認可之消化學學術討論會繼續教育學分證明(教育學分由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小組訂之)及過去六年間從事兒科消化學醫療或研究工作之證明。
  3. 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費用:
    1. 申請書(本會索取)。
    2. 教育學分150分(正本)。
    3. 過去六年間從事兒科消化學之證明(具下列證明之一)。
      • 在職服務證明(正本)。
      • 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
    4. 證書展延時間如果超過3年則證書失效,必需重新參加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僅需口試。。
    5. 有效期間之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6.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7. 證書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參加消化學學術活動教育學分認定如下:

  1. 台灣兒科醫學會春、秋季大會之消化學學術研討會每次4~6分。
  2. 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之例會學術研討會每小時1分。
  3. 消化系醫學會舉辦或認可之消化學學術活動學分比照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
  4. 兒科消化醫學委員認定之兒科消化學學術活動(含國際性學術活動),參加者或發表論文報告者須提出出席證明文件或節目表及摘要,經審查通過後給予積分認定。
  5. 於台灣兒科醫學會、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台灣消化系醫學會、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超音波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中
    1. 發表消化學有關論文報告者每篇(發表人)得積分3分
    2. 發表論文報告者每篇(第二、第三名作者)得積分1分
    3. 受邀演講者,每30分鐘得積分3分
    4. 受邀演講者,每45分鐘至60分鐘得積分5分
  6. 發表有關兒科消化醫學著作:
    1. 發表於本會(台灣兒科醫學會)雜誌或SCI、SCIE雜誌第一作者,每篇得積分20分。
      發表於本會(台灣兒科醫學會)雜誌或SCI、SCIE雜誌第二、三作者,每篇得積分10分。
    2. 發表於國內其他醫學會雜誌第一作者,每篇得積分10分。
      發表於國內其他醫學會雜誌第二、三作者,每篇得積分6分。
    3. 發表於本會(台灣兒科醫學會)雜誌或SCI、SCIE雜誌之綜說、簡報、評論之積分為原著之2/3;病例報告積分為原著的1/2
    4. 兒消醫學會年會20分。
    5. 兒消教育演講會20分。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暨指導醫師名單

有效期間:民國93年7月1日至117年6月30日
  • 臺大兒童醫院張美惠、許宏遠、倪衍玄、陳慧玲、吳嘉峯、邱郁淳、張凱琪
  • 臺北榮民總醫院黃清峯
  • 馬偕兒童醫院李宏昌、江椿彬、陳偉燾、翁書釗
  • 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兒童分院賴明瑋、張魁文、趙舜卿、陳建彰、張郼榮
  • 國泰綜合醫院林隆煌
  • 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吳淑芬、陳安琪、林建亨
  • 臺中榮民總醫院林捷忠、王建得、吳孟哲
有效期間:民國92年7月1日至116年6月30日
  • 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刁茂盟、黃福辰、黃瀛賢
有效期間:民國94年7月1日至118年6月30日
  •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劉明發
有效期間:民國95年7月1日至119年6月30日
  •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施相宏
有效期間:民國96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
  • 成功大學附設醫院楊燿榮
  • 亞東紀念醫院張碧峰、林裕誠
有效期間:民國102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
  • 義大醫院蔡璟忠
有效期間:民國103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
  •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方旭彬、陳世彥
有效期間:民國105年7月1日至117年6月30日
  • 嘉義基督教醫院郭馨璟
有效期間:民國108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
  •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陳善銘
有效期間:民國110年7月1日至116年6月30日
  • 花蓮慈濟醫院張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