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兒科醫學會 Taiwan Pediatric Association

次專科委員會

首頁 醫學會組織 次專科委員會
第二十二屆(任期:112年5月~115年5月)

兒童重症醫學

主任委員

  • 夏紹軒

副主任委員

  • 王玠能
  • 呂立

幹事

  • 林建志

委員

  • 王德明
  • 宋文舉
  • 林盈瑞
  • 張嘉侃
  • 許績男
  • 郭玄章
  • 陳政偉
  • 陳家玉
  • 彭純芝
  • 楊生湳
  • 趙露露
  • 鄭玫枝
  • 謝凱生

次專科醫師

凡持有臺灣兒科醫學會兒童重症醫學委員會所發證書者

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8年12月17日第二次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9年1月7日第十四屆第四次理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第二次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第16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5月18日第17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29日第19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18日第20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係依台灣兒科醫學會章程第九條規定辦理。訂名為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英文名稱為The Society of Pediatric Critical Care Medicine。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宗旨在於提昇及聯繫國內外兒童重症醫學之研究,教學發展及應用,並促進國際學術之交流。

第三條

本委員會隸屬台灣兒科醫學會,接受台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之督導。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一) 提倡兒童重症醫學之研究。
  2. (二) 配合台灣兒科醫學會舉辦有關兒童重症醫學之學術演講及專題討論。
  3. (三) 聯繫國內、外與本學門相關之學術團體。
  4. (四) 本委員會視需要得接受台灣兒科醫學會委託授權辦理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甄審事宜。
  5. (五) 其他有關本學門學術之事項。

第三章組織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17人,其中含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幹事1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理監事會推薦,理事長聘任之。其餘委員需符合下列三項資格之一,並由主任委員推薦提名,呈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理事長徵得理監事會同意後補聘之。

  1. (一) 教育部頒定講師以上資格之兒童重症醫學相關醫師。
  2. (二) 兒科醫學會評鑑合格之小兒專科訓練醫院之兒科主任級醫師。
  3. (三) 本委員會認定之兒童重症醫學資深醫師。
第六條

凡對本次專科有興趣之臨床及基礎研究人員,均得參加本委員會所舉辦之種種學術活動,但需符合台灣兒科醫學會之規定。

第四章經費

第七條
  1. (一) 本委員會之經費得請台灣兒科醫學會補助。
  2. (二) 本委員會亦可接受政府及社會團體之補助及贊助,但需向台灣兒科醫學會事先報備。

第五章附則

第八條

本委員會設立要點經台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綱要

中華民國88年12月17日第二次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9年1月7日第十四屆第四次理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第一次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日第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7日第十九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7日第二十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台灣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之訓練,特訂定本綱要。

第二條

依本綱要規定,在指定醫院完成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取得證明,始得向本會申請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甄審。

第二章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計畫之資格

第三條

凡經衛生署評鑑為教學醫院,且經本會認定為小兒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者,並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評鑑為訓練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之訓練醫院。

  1. (一) 設有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病人檢查及住院照護設備(標準另訂)。
  2. (二) 每年處理照護重症病人數達一定標準(標準另訂)。
  3. (三) 至少有一名本會認定合格之該院專任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負責整體重症醫療。
  4. (四) 至少有本會認定合格之該院專任兒童重症相關醫學指導醫師五名作臨床教學指導。
第四條

經評鑑小組評鑑合格之醫院,報請本會公告之。

第三章訓練內容

第五條

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期間為二年。但若合併其他同質性次專科(兒心、兒胸、新生兒、急診),從事雙次專科訓練者,訓練期間應為三年,其中至少完整一年在兒童加護病房內專接受兒童重症醫學訓練。惟應先提出訓練計畫並獲兒科醫學會重症委員會核可。非上述情形,請提訓練計畫後由本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以臨床診斷治療及研究為主,其內容如下: 

  1. (一) 兒童及新生兒診療科目
    1. 中毒及誤食。
    2. 頭部重症。
    3. 呼吸道重症。
    4. 心臟重症。
    5. 腹部重症。
    6. 外傷重症。
    7. 外科重症手術前後。
  2. (二) 重要臨床技術
    1. 各種X光判讀。
    2. 各項臨床一般檢驗結果之判讀。
    3. 各種輸液管路之建立及各種血液動力學之監測。
    4. 重症相關影像學檢查之技術。
    5. 腹膜透析。
    6. 輔助性呼吸治療。
第七條

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完成後,由訓練計畫之主持人及負責醫院之小兒科主任共同出具證明文件。

第八條

本綱要報請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計畫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88年12月17日第二次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9年1月7日第十四屆第四次理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1年4月2日第一次兒童重症次專科委員會修訂第三章第五條第(一)、(二)點
中華民國91年5月14日第十五屆理監事第二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5月14日第一次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9月10日第二次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1月7日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8月26日第十六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第十六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第一次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日第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第一次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7月22日第十八屆理監事會第六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第二次兒童重症醫學會次專科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日第十八屆理監事會第七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7月30日第十九屆理監事會第十次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之評鑑和督導等,由台灣兒科醫學會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評鑑辦理之,其評鑑內容如下:

  1. (一) 評鑑訓練醫院之資格。
  2. (二) 評鑑指導醫師之資歷。
  3. (三) 評鑑各訓練醫院之訓練內容並監督其進行。
  4. (四) 其他有關之評鑑事項。

第二條

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之訓練醫院,需合乎下列二項條件,始得申請為訓練醫院或參與合作訓練計畫之醫院。

  1. (1).  為衛生署核定之教學醫院,並設有重症病童加護病房者
  2. (2).  為兒科醫學會認可之兒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3. (3).  符合第三及第四條。

※ 註:參與合作訓練計畫之教學醫院,以兩家為限。

第三條

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計畫之主持人需同時具備以下之資格:

  1. (1). 需為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
  2. (2). 具教育部審定副教授以上,或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講師五年以上,或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主治醫師五年以上之資歷。

第四條

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計畫之必備條件如下:

指導醫師:

  1. (1).  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兩位(至少一位專任)。
  2. (2).  兒童心臟次專科醫師一位(專任)。
  3. (3).  新生兒次專科醫師(至少一位專任)。
  4. (4).  兒童外科醫師一位(專任)。
  5. (5).  兒童神經科或兒童感染科或兒童腸胃科次專科醫師一位(專任)。

※ 每位指導醫師最多代表兩科次專科醫師。

設備及組織:(本辨法所指之重症床位包含新生兒及兒科加護病房,不含新生兒中重度病房)

  1. (1).  重症床位數目:8床以上。
  2. (2).  重症之總病人日數:1200人日以上/年。
  3. (3).  兒科重症病人皆由具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資格者照顧。
  4. (4).  重症護理人員數目:需床位數目1.2倍以上。
  5. (5).  兒科用呼吸器:重症病房床位數的50%以上。
  6. (6).  兒科用心跳及呼吸監視器:每床1台以上。
  7. (7).  具備pulse oximeter:床位數的100%。
  8. (8).  移動型超音波機及X光機。
  9. (9).  保溫箱:平均2床1台。(新生兒加護病房)。
  10. (10). 輸送型保溫箱:至少全院1台。
  11. (11). 開放型保溫箱至少一台。
  12. (12). 兒科病人轉診輸送小姐:包括人員、設備。

第五條

每一名專任指導醫師每年可訓練一名受訓醫師。

※ 專任係指執業執照登記於該醫院。

第六條

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計畫之評鑑,每年得舉辦一次,通過後效期三年。

第七條

評鑑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 (一) 訓練醫院之設備及組織。
  2. (二) 指導醫師之資歷。
  3. (三) 訓練內容之執行。
  4. (四) 其他訓練有關事項。

第八條

本委員會接受書面申請後,得視實際需要派員至該醫院進行實地評鑑。

第九條

原合格醫院如經評鑑不合規定者,責令其半年內改善;半年後尚未能改善者,撤消其訓練醫院資格。原訓練計畫主持人如有異動,應提報本委員會審查。

第十條

本辦法經提報台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中華民國88年12月17日第二次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9年1月7日第十四屆第四次理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第一次兒童重症次專科委員會修訂第三章第五條第(一)、(二)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第十五屆理監事第二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5月14日第一次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9月10日第二次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1月7日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8月26日第十六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第十六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第一次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日第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第一次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7月22日第十八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7月30日第十九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29日第二十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第二十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3日第二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台灣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辦理兒童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其目的為培養優秀之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發展有關兒童重症醫學之知識、技術、設備及研究,俾能對兒童之健康有更大之貢獻。

第二章

第二條

凡取得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後,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委員會申請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之甄審,並經由甄試為之。

  1. (一) 在本委員會審定合格之兒童重症醫學訓練醫院,接受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兩年(含)以上,並持有訓練證明者。
  2. (二) 每年得舉辦一次,先行審查資格,筆試通過後再行口試。甄試之報名、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由本會另行公告之。口試不及格者,須於兩年內申請再試;如仍不及格者,須重新申請甄試(筆試及口試)。

第三章甄試辦法

第三條

領有台灣兒童專科醫師證書後,並取得二年(含)以上之兒童重症醫學訓練證明者,得參加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甄試。

第四條

次專科醫師甄試分資格審核、筆試及口試三部分。通過資格審核後參加筆試及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始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壹次。

第五條

資格審核:

為審核參加次專科醫師甄試者之資格,審核內容包括如下:

  1. (一) 研究能力(依照台兒醫字第95227號函規定):原著刊登於(或已被接受)台兒醫誌(非病例報告)或其次專科學會之期刊或SCI雜誌,以第一作者發表與兒童重症醫學相關之論文至少一篇,論文發表期間需於次專科訓練期間或完成訓練後三年。若於期限後始提出論文者,須再次參加甄審(僅需口試)。
  2. (二) 訓練證明:
    1. 訓練計劃主持人開具之推薦書及訓練證明。
    2. 具備本委員會共同認證之PFCCS及PALS(或NRP)證明。
    3. 具備兒童重症次專科討論會或兒科醫學會重症專題至少4次(含)。
第六條

筆試:

  1. (一) 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命題,範圍包括兒童重症醫學之基礎與臨床。
  2. (二) 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自醫學院講師以上或具有兒童重症醫學專長之醫師中提名,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命題。
 
第七條

口試:

  1. (一) 口試於筆試結束後一個月內舉行,範圍與筆試科目同。
  2. (二) 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自醫學院講師以上或具有兒童重症醫學專長之醫師中提名,經本委員會通過後辦理。
 
第八條

評定各項成績後,由本委員會通知各申請甄試醫師通過或不通過,但不公佈分數。

第九條

申請次專科醫師甄試結果複查,應於收到甄試結果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次專科醫師甄試,每年得舉辦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第十一條

報名次專科醫師甄試,應繳交下列文件: 

  1. (一) 申請表(本會備索)。
  2. (二) 醫師證書(影本)。
  3. (三) 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4. (四)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5. (五) 訓練計畫的主持人及負責醫院小兒科主任共同出具之證明。
  6. (六) 補行口試者,應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第四章證書之展延

第十二條

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第十三條

 

  1. (一) 申請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須提出參加有關兒童重症醫學學術活動、繼續教育積分、兒童重症次專科月會至少十次(含)及過去六年間從事兒童重症醫療工作證明。
  2. (二) 醫師於證書有效期限內至國外醫院長期進修或工作超過一年以上者,須提出相關證明,並於期間內參與本會承認之醫學會議,保留並提供參加證明與議程(影印本),提呈本委員會審定學分。
  3. 前項所定之學術活動或足夠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可及訂定,由本委員會為之。

 

第十四條

申請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1. (一) 申請表(本會備索)。
  2. (二) 符合第十三條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3.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第十五條

次專科醫師甄試或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得斟酌實際需要收取甄試費或查核費。其所需費用,由本委員會釐訂,並報請台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核定後實施。

第五章

第十六條

本會創始時期之次專科醫師為延續原有兒童急救加護醫學次專科醫師之有效年限,直接申請換證,爾後依第四章之辦法申請展延。

第六章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台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兒童重症醫學次專科訓練醫院暨主持人名單

有效期限96年7月1日~114年6月30日
  • 三軍總醫院王志堅醫師
  • 台北榮民總醫院/新店耕莘醫院李昱聲醫師
  • 台大兒童醫院/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婦幼院區呂 立醫師
  • 新光醫院穆淑琪醫師
  • 馬偕兒童醫院彭純芝醫師
  •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夏紹軒醫師
  • 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宋文舉醫師
  • 臺中榮民總醫院詹聖霖醫師
  •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許績男醫師
  • 彰化基督教兒童醫院陳家玉醫師
  • 成大醫院王玠能醫師
  • 奇美醫院洪德育醫師
  • 高雄榮民總醫院邱益煊醫師
  •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林盈瑞醫師
  •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徐仲豪醫師
有效期限105年7月1日~114年6月30日
  • 義大醫院楊生湳醫師
有效期限111年7月1日~114年6月30日
  •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陳淑惠醫師

註:如不在此兒童重症訓練醫院名單上,可與上列醫院提出合作訓練計劃,並向兒童重症次專科委員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