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次專科委員會:
內分泌學
主任委員
- 羅福松
副主任委員
- 丁瑋信
- 童怡靖
幹事
- 吳怡磊
委員
- 王碩郁
- 李正婷
- 周言穎
- 林建銘
- 林昭旭
- 黃秀莉
- 黃映樺
次專科醫師
凡持有臺灣兒科醫學會兒科內分泌學委員會所發證書者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日第十一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第十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五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十五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五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第十六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第十七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一OO年十月一日第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一O三年十月四日第十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 一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九日第二十二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第十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五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十五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五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第十六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第十七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一OO年十月一日第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一O三年十月四日第十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 一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九日第二十二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壹總則
- 臺灣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內分泌學次專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辦理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
貳申請甄審資格
- 凡取得兒科專科醫師資格,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委員會申請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之甄審:
-
(a). 在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兒科教學醫院接受台灣兒科醫學會審定合格之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訓練中心訓練,並於訓練前依“兒科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訓練中心設立標準”之規定,由該訓練中心提交受訓人員之訓練計劃書至本委員會,經本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開始為期兩年之訓練者。申請人應於完成訓練後,提出接受兒科內分泌學次專科訓練連續滿兩年全職之合格訓練證明,並有該訓練中心負責人之推薦函。(b). 本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每年可訓練一至三名研究員,且不得超過指導醫師人數。
- 取得國外兒科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證書,或在國外知名之醫學中心接受兒科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訓練兩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以上兩者均須經本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
-
參甄審實施程序與步驟
- 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甄審之申請,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及費款:
- 申請書。(向本會索取)
- 中華民國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及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證明影本。
- 附25份正式病歷影本及其分析討論。
- 至少有一篇兒童內分泌相關的原著被接受刊登於本學會醫誌或SCI雜誌。本規定之論文於甄審未能繳交者,必須於甄審通過後兩年內提出論文投稿證明且於3年內提出被接受或刊登證明,始可取得證書。
- 甄審費(由本委員會另定之)。
- 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之甄審
- 甄試: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擇期舉辦甄試。其方式為先行審查資格,筆試通過後再行口試。甄試之報名費用、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由本會另以公告定之。
- 創會會員為當然之本委員會專科醫師。
- 筆試不及格者,得申請再筆試,如兩年內再試不及格,須重新申請甄試。
- 口試不及格者,得申請再口試,如兩年內再試不及格,須重新申請甄試。
- 筆試、口試實施方式及考試科目由本委員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訂定之。
- 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等各項甄試結果由本委員會通知。
- 經甄審及格者,由本委員會報請台灣兒科醫學會核備後,發給六年有效期之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證書,並公佈其姓名及地址。若受訓醫師,接受訓練日期未統一時,但於該年年底為結訓日者,則可先參加筆、口試甄審,考試通過後證書之核發則以受訓合格期滿後之次月一日起為證書生效日。
- 發給前項專科醫師證書,本會得酌收證書費,數額由本委員會訂定之。
肆指導醫師認定標準
取得內分泌學專科醫師資格後並繼續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擔任五年以上之兒科內分泌學臨床或教學工作者。
伍換發證書
- 持有本委員會專科醫師證書之本會會員,得於證書六年有效期屆滿前半年向本會申請換發。
- 申請換發證書須提出參加有關內分泌學學術討論會教育學分證明或六年間從事兒科內分泌學醫療工作之證明。 ☆如何取得積分申請展延?
- 本次專科醫師每年至少要參加台灣兒科醫學會四月或十一月份學術演講會乙次。
- 本次專科醫師每年至少要參加在台大景福館舉行之本次專科討論會乙次,但中南部之專科醫師如不便出席此討論會,可自行於當地舉辦或參加當地舉行的本次專科討論會替代之。
- 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費用:
- 申請書。
- 前第十二項所定之文件及證明。
- 換發證書費用由本委員會訂定之。
- 換發證書者,由本委員會報請本會核備後,以舊證換發六年效期之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證書。
- 換發前項專科醫師證書,本委員會得酌收證書費。
陸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 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之甄審,由本委員會設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之,其職責如下:
- 關於申請資格之審查。
- 關於命題者、評分人員之遴選及甄試結果之評定。
- 關於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證書換發事項。
- 其他甄審有關之事項。
- 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五至九人,由本委員會就本會會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 教育部頒定副教授以上資格之內分泌學專家。
- 本會評鑑合格之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主任級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
-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由本委員會遴聘之。
- 本甄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
柒會費
- 為推動本次專科之各項會務之所需,本次專科醫師均有繳交會費之義務。凡連續三年未繳交會費者,則本次專科委員會之會員資格自動消失,其次專科醫師醫師資格亦因此喪失。會費由本次專科委員會另行訂定之。
捌附則
- 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其細節另定之。
- 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證書破損者,得提出申請書,並檢具舊證書及換發證書費向本委員會申請換發。
- 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如依法被撤消其醫師資格或中華民國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即同時喪失其本次專科醫師資格。
- 本辦法報請台灣兒科醫學會核備,其修正亦同。
內分泌學次專科醫師訓練中心
- 台大兒童醫院
- 馬偕兒童醫院
- 三軍總醫院
- 林口長庚醫院
- 成大醫院
效期:111年8月1日~114年7月31日
- 奇美醫院
- 高醫附設醫院
效期:112年8月1日~1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