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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落實感染管制措施,並儘速完成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補接種作業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因應近期國內外麻疹疫情頻傳,且國內已有醫院內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感染的情形發生,請各醫療機溝落實感染管制措施,並儘速完成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補接種作業,詳細內容如說明段。

說明: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2條辦理。

二、近期全球麻疹疫情明顯上升,國內醫院已出現麻疹群聚感染疫情,為防範麻疹於醫療機構內發生傳播,請加強督導並轉知所轄醫療機構提高警覺,並落實以下措施:
(一)建立病人分流看診機制
1、對於急診檢傷與疑似感染的門診病人應有詢問並記錄旅遊史(Travel history)、職業別(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history)及是否群聚(Cluster)之機制。
2、麻疹為高傳染性疾病,出疹前後4天均具傳染性,請醫護人員提高警覺,若發現疑似個案,建議指引病患至分流看診區域候診,並立即通報。
3、在門、急診規劃具負壓或通風良好之診間與檢查室,以做為分流看診區域;候診室應維持通風良好,並妥善安排病人就診動線,提供需進行評估、診療或採檢之用。

(二)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
1、於門診、急診區域與醫院入口張貼明顯告示,提醒就醫民眾進入醫院應佩戴口罩,並主動告知醫師個人病史、職業、相關旅遊史及最近週遭是否有被診斷疑似為麻疹之親友等資訊。
2、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若出現急性呼吸道症狀、發燒或出疹等疑似感染症狀,應主動通報單位主管,並確實遵循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及接受所需之醫療協助。

(三)落實MMR疫苗預防接種作業
1、麻疹為高傳染性疾病,接種疫苗是最有效的預防措施。依據「醫療照護人員預防接種建議」,優先針對1981年(含)以後出生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若不具有麻疹免疫力,補接種1劑MMR疫苗。判斷對麻疹具有免疫力的操作型條件如下:(1)曾經由實驗室診斷確認感染麻疹者;或(2)至少曾注射過2劑麻疹疫苗,且有疫苗接種紀錄者(須為出生滿1歲後曾經注射過2劑含麻疹的活性減毒疫苗,2劑間隔28天以上,且最後一劑疫苗接種距今<15年);或(3)具有麻疹抗體檢驗陽性證明,且檢驗日期距今<5年。
2、請醫療機構針對1981年(含)以後出生之第一線會接觸到病人的醫事及非醫事人員,含醫事實習學生及其他常駐工作人員(如:清潔人員、病房書記、傳送人員、掛號人員及批價人員等),檢視麻疹抗體檢測或MMR疫苗接種紀錄,對於不具有麻疹免疫力的醫療照護人員,儘速完成MMR疫苗補接種作業,避免工作人員因感染麻疹後必須隔離,影響醫療作業執行。
3、醫療機構針對經醫師評估未具接種禁忌症而適合接種者,應宣導並協助其接受疫苗注射。針對經醫師評估不適合接種者,醫院應加強體溫及症狀監測等追蹤機制,以保障員工與病人安全。

三、醫院感染管制查核基準項次5.1符合項目為1981年以後出生之高風險單位(急診、感染科、兒科、婦產科)及全院新進人員須提出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陽性證明或完成MMR疫苗接種紀錄;優良項目為院內預防接種計畫增加為全院醫療照護工作人員MMR疫苗接種。為保障就醫民眾安全與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的健康,113年度將此項列為醫院感染管制查核重點,請督導所轄醫療機構落實執行。

四、有關麻疹疫情最新資訊,請參閱疾管署全球資訊網『麻疹專區」;醫療機構相關感染管制措施指引,請參閱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醫療機構感染管制>醫療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