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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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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關「結核病法定傳染病自動通報作業」程序,敬請各會員依循辦理。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關「結核病法定傳染病自動通報作業」程序,訂於本(107)年5月1日開始適用,詳細內容如附件及說明段,敬請各會員依循辦理。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範辦理。
二、目前結核病法定傳染病通報作業,除可於「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WEB)」採人工登打方式進行通報,或透過「運用電子病歷EMR自動通報功能」自動完成通報作業外,另為加速通報效率與正確性,及簡化醫療院所通報之行政流程,爰針對透過醫院實驗室介接檢驗結果結核分枝桿菌(MTBC)者,新增「結核菌認可及合約實驗室檢驗結果自動通報程序」(附件),相關程序摘要說明如下:
(一)「系統自動通報」階段:若檢驗結果為MTBC,且於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中查無通報紀錄者,系統將自動於「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WEB)」系統完成建檔作業。
(二)「警示通報資訊補正」階段:系統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送驗機構窗口,且列入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結核病通報單-自動通報資料確認」之警示清單中。醫療院所須於7個日曆天(依照第三類法定傳染病通報期限訂定)完成通報資料(如:聯絡方式等)人工補登作業。醫療院所如有建置「運用電子病歷EMR自動通報功能者」,亦可循此方式再行一次通報,俟自動完成資料補登事宜後,實驗室通報警示紀錄亦會自動移除。
(三)前述通報功能將於本年5月1日正式上線。
三、檢附結核病之法定傳染病自動通報作業程序之作業問答集及懶人包(如附件),相關文件亦置放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路徑: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結核病>通報檢驗>結核病之法定傳染病自動通報作業程序)提供下載使用。


附加檔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