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兒科醫學會 Taiwan Pediatric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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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科醫學會聲明:醫療判決請尊重專業

報載一位罹患法洛氏四重症先天性心臟病的兒童,因滿口蛀牙接受拔牙手術,術後拔管發生缺氧狀況,數月後不幸死亡。地方法院判決醫師醫療不當,須付賠償責任。本案判決理由有些偏頗之處,台灣兒科醫學會本於專業立場,特就此案發言。

病患於術後隔天在加護病房拔除氣管內管後,併發嚴重發紺與氣胸,經急救後仍有缺氧狀況,於數月後不幸過世。法院判決認為拔管時主治醫師與麻醉醫師未在場、拔管前未施行胸部X光檢查,而且在冬天早上拔管增加缺氧危險性,故認定有醫療疏失。

法洛氏四重症是一種會導致長期缺氧的先天性心臟病,受到任何刺激都可能引起嚴重缺氧發作。即使是打針這種看似無害的處置,也可因病童強烈的哭泣反應而導致不可逆的缺氧,這也是許多兒科同仁共同的經驗。其原因是生氣、激動等情緒反應會使血液氧氣濃度下降,加上這類心臟病患本就長期缺氧,會導致肺部血管壓力驟增,進而使缺氧更行惡化。

這類病患進行全身麻醉、使用呼吸器等拔牙必須的處置,自然帶有高度風險。本案於拔管前病情穩定,通過拔管前測試的標準,任何直接負責醫療照顧的醫師,包括住院醫師,均可決定拔管時機。拔管前做X光檢查完全無法幫助判斷是否適合拔管,判決書所述冬天早上拔管增加危險性之說更完全無據。本案的判決理由如果成立,以後所有使用呼吸器病人都要接受無謂的X光暴露、所有早上拔管的醫師都有醫療疏失之虞。與生命攸關的醫療專業,豈容兒戲地以非專業的自由心證任意扭曲?

本案經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多名醫療專家討論後,研判並無醫療疏失,但其專業意見卻未獲尊重。以本案判決理由所述,每位病人拔管前都需要照X光的自由心證而言,不但違反醫療常規、增加病人不必要的輻射暴露風險,也將造成龐大的醫療資源浪費。期盼此類案件的專業部分當以專業判斷為準,否則不只失去應有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也將使醫療專業無所適從。

10歲童拔牙丟命 醫院、醫師判賠336萬
2009.6.17 自由時報相關報導

三軍總醫院小兒科醫師醫療不當,致小朋友驚恐掙扎引起氣胸,引發出血性休克及缺氧腦病變死亡。明明只是送小孩子去麻醉拔牙,換回的竟是一具冰冷遺體,家長控訴求償,士林地方法院認為醫療行為確有疏失,判決三總及醫師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其中精神賠償高達三百萬元。

三總低調回應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這起醫療疏失致死案纏訟近八年,事發九十二年初,楊氏夫婦帶著滿口蛀牙的十歲長子前往三軍總醫院看診,由於楊童口內蛀牙過多,醫院初診後認為進行「全口重建手術」,需要進行全身麻醉動刀手術,然而楊童罹患法洛氏四重症(心臟病重症),父母擔心手術安危,經醫院再三評估後確認可以動刀,遂在同年一月二十一日進行手術。

判決書指出,手術當天順利完成,楊童也在術後被送入小兒加護病房觀察,隔天清晨病況尚稱穩定,然小兒科醫師林偉仁卻在上午十時許,在主治醫師及麻醉醫師未在場下,自行拔除楊童氣管內管,致楊童陷入深度昏迷,併發氣胸及出血性休克死亡。

法官調查發現林偉仁拔管前未照胸部X光確認;且罹患心臟病的兒童早晨較有缺氧狀況,林某選在冬日早晨拔管,一來時機選擇不對,二來未事先告知父母與病童,致病童突遇拔管,心理驚恐掙扎,拔管後立即出現呼吸困難現象;最後林某對病童施救時,也未顧及其年幼肺片薄弱,施救方式亦有不當。

法官認醫師林偉仁諸多醫療行為均有過失,昨判決三軍總醫院及林偉仁敗訴,需連帶負賠償責任,共同支付楊童殯葬費用三十六萬多元,另法官罕見判准精神撫慰金三百萬元,在醫界因醫療疏失賠償金額中,堪稱金額相當高。

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