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兒科醫學會 Taiwan Pediatric Association

學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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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9.19 行文健保局「敬請取消未開立原裝藥水之懲罰規定」

受文者:中央健康保險局

主旨:敬請取消未開立原裝藥水之懲罰規定、開放部分耳鼻喉科門診局部處置費之申報及增列「兒童安全處置費」。

說明:一、兒童用藥安全不等於使用藥水,目前可用之單方藥水種類極為有限,而且許多無藥水之藥物仍須磨粉以利兒童使用。目前 貴局的規定對於六歲以下使用三種液劑,只提供較原給付高出38元的三天藥費給付,其他相關給付也都嚴重偏低,等同於取消了六歲以下兒童醫療的給付優惠,且無視於磨粉之必要性與所需成本。兒科專科醫師接受三年完整的兒科訓練,對於兒童用藥安全最為專長。健保局關心兒童之醫療品質,應該積極鼓勵兒童生病看兒科專科醫師。建請 貴局取消未開立原裝藥水之懲罰性規定,並為提升兒童用藥安全,六歲以下兒童看兒科專科醫師應給予加成。
二、敬請開放部分耳鼻喉處置允許非耳鼻喉科醫師的申報。部分耳鼻喉處置項目,如:耳垢嵌塞取出(54001C)、簡易異物取出(54003C)、膿或痂皮之取出或抽吸(54019C)、鼻腔沖洗(54024C)等等,非耳鼻喉科醫師均有能力執行且已經在執行,然而卻無法申報或申報後被全數核刪。目前基層耳鼻喉科醫師,局部處置申報率達30%,而其他科別(包含兒科)醫師卻只能有0.1%~0.4%通過審查的申報率,令人深感健保局有科別歧視之嫌。敬請 貴局開放部分耳鼻喉處置(54001-54042),允許非耳鼻喉科醫師進行申報。
三、衛生署資料顯示,我國兒童1-4歲死亡原因第一名為事故傷害,建議 貴局同意增列「兒童安全處置費」,進行兒童意外傷害及用藥安全處置。

正本:中央健康保險局
副本: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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