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兒科醫學會 Taiwan Pediatric Association

次專科委員會

首頁 醫學會組織 次專科委員會
第二十一屆(任期:109年7月~112年7月)

兒童急診醫學

主任委員

  • 吳昌騰

副主任委員

  • 宋文舉

幹事

  • 許丁元

委員

  • 方麗容
  • 王世敏
  • 李浩遠
  • 李嶸
  • 唐國書
  • 張明瑜
  • 曹珮真
  • 陳俊佑
  • 彭純芝
  • 曾偉杰
  • 詹聖霖
  • 謝宗學

次專科醫師

凡持有臺灣兒科醫學會兒科急診醫學委員會所發證書者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9年7月21日第一次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0年3月17日第十四屆第五次理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年6月14日第二次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0年9月22日第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中華民國90年10月25日第二次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5月24日第一次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11月7日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5月18日第十七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月6月29日第十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2日第十九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7月2日第二十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係依臺灣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十條規定辦理。訂名為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英文名稱為The Committee of Pediatric Emergency Medicine。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宗旨在於提昇及聯繫國內外兒童急診醫學之研究,教學發展及應用,並促進國際學術之交流。

第三條

本委員會隸屬臺灣兒科醫學會,接受本會理監事會之督導。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一) 提倡兒童急診醫學之研究。
  2. (二) 負責本會及配合其他相關醫學會舉辦有關兒童急診與急救醫學之專業教育訓練與證照審核。
  3. (三) 聯繫國內、外與本學門相關之學術團體,舉辦有關兒童急診醫學之學術演講及專題討論。
  4. (四) 本委員會視需要得接受本會委託授權辦理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甄審事宜。
  5. (五) 其他有關本學門學術之事項。

第三章組織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5名,其中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幹事各1名。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經理監事會推薦,由理事長聘任之;其餘委員符合下列三項資格之一者,並由主任委員推薦提名,呈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所有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會同,出缺得後補之,連聘得連任,為無給職。

  1. (一) 教育部頒定講師以上資格之兒童急診醫學相關醫師。
  2. (二) 本會評鑑合格之小兒專科訓練醫院之兒科主任級醫師。
  3. (三) 本委員會認定之兒童急診醫學資深醫師。

第四章經費

第六條
  1. (一) 本委員會之經費得請本會補助。
  2. (二) 本委員會亦可接受政府及社會團體之補助及贊助,但需向本會事先報備。

第五章附則

第七條

本委員會設立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綱要

中華民國89年7月21日第一次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0年3月17日第十四屆第五次理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5月24日第一次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11月7日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1月13日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甄審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第16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3日第18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臺灣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之訓練,特訂定本綱要。

第二條

依本綱要規定,在指定醫院完成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取得證明,始得向本會申請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甄審。

第二章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計畫之資格

第三條

凡經衛生署評鑑為教學醫院,且經本會認定為小兒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者,並具有下列條件,得申請評鑑為訓練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之訓練醫院。

  1. (一) 設有兒童急診醫學專科病人及急診住院設備。
  2. (二) 設有兒童急診醫學相關之檢查設備,且其每年急診病人數達一定標準(標準另訂)。
  3. (三) 至少有一名本會認合格之專任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
  4. (四) 至少有本會認定合格之專任兒童急診醫學指導醫師五名。
第四條

經評鑑小組評鑑合格之醫院,報請本會公告之。

第三章訓練內容

第五條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期間為二年。但若合併其他兒童醫學次專科,從事雙次專科訓練者,訓練期間應為三年,其中一年專接受兒童急診醫學訓練。惟須提出訓練計畫並獲兒科醫學會核可。

第六條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以臨床診斷治療及研究為主,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兒童基本與高級救命術(PVLS,PALS)
  2. 兒科急診救命術(APLS)
  3. 兒童內科急診之認識及處理
  4. 兒童外科急症之認識及處理
  5. 影像診斷判讀
  6. 兒科臨床技術
  7. 檢驗結果判讀(ABG,EKG,C/T,CBC,Biochemistry.....etc.)
  8. 輔助性呼吸治療
第七條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完成後,由訓練計畫之主持人及負責醫院之小兒科主任共同出具證明文件。

第八條

本綱要報請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計畫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89年7月21日第一次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0年3月17日第十四屆第五次理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年6月14日第二次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0年9月22日第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中華民國90年10月25日第二次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5月24日第一次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11月7日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2日第十九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之評鑑和督導等,由臺灣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評鑑辦理之,其評鑑內容如下:

  1. (一) 評鑑指定醫院之資格。
  2. (二) 評鑑指導醫師之資歷。
  3. (三) 評鑑各指定醫院之訓練內容並監督其進行。
  4. (四) 其他有關訓練次專科醫師之評鑑事項。

第二條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之訓練醫院,需合乎下列二項條件,始得申請為訓練醫院或參與合作訓練計畫之醫院。

  1. (一) 為衛生署核定之教學醫院,並設有能收容病童之急診病床者。
  2. (二) 為本會認可之小兒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參與合作訓練計畫之教學醫院,以兩家為限。

第三條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計畫之主持人,需同時具備以下之資格:

  1. (一) 需為臺灣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
  2. (二) 助理教授(教育部審核)以上,或講師(教育部審核)三年以上,或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主治醫師五年以上之資歷。

第四條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計畫之必備條件如下:

指導醫師:

  1. (一)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二位(至少一位專任)
  2. (二) 小兒心臟次專科醫師一位(專任)
  3. (三) 新生兒次專科醫師二位(至少一位專任)
  4. (四) 小兒外科醫師一位(專任)
  5. (五) 小兒神經或小兒感染科或小兒腸胃科次專科醫師一位(專任)
  6. (六) 每位指導醫師最多代表兩科次專科醫師

設備及組織:

  1. 下列九項為急診專屬配備:
    1. 每年小兒急診病例數目:1年6,000位以上。
    2. 小兒科急診專設急診區。
    3. 小兒科病人轉診輸送之人員及設備。
    4. 中央氧氣空氣輸送系統供應設備。
    5. 兒科觀察床至少四床。
    6. 嬰幼兒心跳及呼吸監視器。
    7. 具備pulse oximeter。
    8. 嬰兒緊急保溫處理臺。
    9. 心臟電擊器。
  2. 下列三項為醫院配備:
    1. 嬰兒幼呼吸器
    2. 移動型超音波機
    3. 輸送型保溫箱

第五條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計畫之評鑑,每三年舉辦一次。

第六條

評鑑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 (一) 指定醫院之設備
  2. (二) 指導人員之資歷
  3. (三) 訓練內容之進行
  4. (四) 其他訓練有關事項,包含三年內舉辦至少3場PALS訓練(須申請臺灣兒科醫學會學分認證)

第七條

委員會接受書面審核後,得視實際需要派員至各醫院進行實地評鑑。

第八條

原合格醫院如經評鑑不合規定者,責令其半年內改善;半年後尚未能改善者,撤銷其訓練醫院資格。

第九條

每一名本次專科專任醫師每年度可訓練乙名兒科醫師。

第十條

本辦法報呈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中華民國89年7月21日第一次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0年3月17日第十四屆第五次理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年6月14日第一次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0年9月22日第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年10月25日第二次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0年11月25日第三次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2年9月15日第一次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2年10月18日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8月26日第十六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第十六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第十六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日第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3日第十八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18日第二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10日第二十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第二十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3日第二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3日第二十一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臺灣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辦理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其目的為培養優秀之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發展有關兒童急診醫學之知識、技術、設備及研究,俾能對兒童之健康有更大之貢獻。

第二章

第二條

本委員會創會委員為當然之次專科醫師。

第三條

凡取得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後,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委員會申請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之甄審,並經由甄試為之。

  1. 在本委員會審定合格之兒童急診醫學訓練醫院,接受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兩年(含)以上,並持有訓練證明者。
  2. 每一年舉辦一次,先行審查資格,筆試通過後再行口試。甄試之報名、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由本會另行公告之。口試不及格者,須於兩年內申請再試;如仍不及格者,須重新申請甄試(筆試及口試)。

第三章甄試辦法

第四條

領有中華民國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者,其二年(含)以上之兒童急診醫學訓練資歷,可從接受訓練日期算起,但必須通過該年度小兒科專科醫師甄審。合乎條件者,得參加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甄試。

第五條

次專科醫師甄試分資格審核、筆試及口試三部分。通過資格審核後參加筆試及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始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壹次。

第六條

資格審核:

  1. (一) 為審核參加次專科醫師甄試者之資格。
  2. (二) 資格審核內容包括如下:
    1. 訓練證明。
    2. 研究能力:至少一篇與兒童急診醫學相關之原著論文或病例報告發表於SCI雜誌,或原著論文發表於國內各醫學會之期刊,論文發表期間(刊登或已被接受)需於次專科訓練期間或完成訓練後三年。甄審未能繳交論文者,需於甄審通過後三年內繳交,始可取得證書。若於期限後始提出論文者,須再次參加甄審(僅需口試)。
    3. 須具有經本會認定且於報名截止前二年內之PALS或APLS等之訓練證明。
    4. 具備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討論會或其他兒童急診專題討論會至少6次(含)。
第七條

筆試:

  1. (一) 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命題,範圍包括兒童急診醫學之基礎與臨床。
  2. (二) 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自醫學院講師以上或具有兒童急診醫學專長之醫師中提名,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命題。
第八條

口試:

  1. (一) 口試於筆試結束後一個月內舉行,範圍與筆試科目同。
  2. (二) 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自醫學院講師以上或具有兒童急診醫學專長之醫師中提名,經本委員會通過後辦理。
第九條

評定各項成績後,由本委員會通知各申請甄試醫師通過或不通過,但不公佈分數。

第十條

申請次專科醫師甄試結果複查,應於收到甄試結果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次專科醫師甄試,原則上每一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第十二條

報名次專科醫師甄試,應繳交下列表件:

  1. (一) 申請表(本會備索)。
  2. (二) 中華民國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3.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4. (四) 訓練計畫的主持人及負責醫院小兒科主任共同出具之證明。
  5. (五) 補行口試者,應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第四章證書之展延

第十三條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第十四條
  1. (一)申請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須提出參加有關兒童急診醫學學術活動及小兒科繼續教育積分80分及過去六年間從事兒童急診醫療工作之證明。前項所定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可及訂定,由本委員會為之。
  2. (二)醫師證書有效限期內至國外醫院長期進修超過一年以上者,期間參與本會承認之醫學會議,且保留並提供參加證明與議程(影印本)者,得認列學分,但仍應於證書效期內辦理證書展延。

前項所定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可及訂定,由本委員會為之。 

第十五條

申請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

  1. (一) 申請表(本會備索)。
  2. (二) 符合第十四條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3.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4. (四) 有效期限內中華民國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5. (五) 有效期間內PALS或APLS通過證明。(年滿60歲(含)者,得免附此文件。)
第十六條

次專科醫師甄試或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得斟酌實際需要收取甄試費或查核費。其所需費用,由本委員會釐訂,並報請本會理監事會核定後實施。

第五章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暨主持人名單

有效期限96年7月1日~114年6月30日
  • 三軍總醫院陳錫洲醫師
  • 台北榮民總醫院鄭玫枝醫師
  • 台大兒童醫院/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婦幼院區曾偉杰醫師
  • 新光醫院林明益醫師
  • 馬偕兒童醫院彭純芝醫師
  •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吳昌騰醫師
  • 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陳俊佑醫師
  • 臺中榮民總醫院林明志醫師
  •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謝宗學醫師
  • 彰化基督教兒童醫院陳家玉醫師
  • 成大附設醫院王玠能醫師
  • 奇美醫院王麟燕醫師
  • 高雄榮民總醫院邱益煊醫師
  • 高雄長庚醫院唐國書醫師
  •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陳泰亨醫師
有效期限105年7月1日~114年6月30日
  • 亞東紀念醫院梁 翔醫師
有效期限106年7月1日~115年6月30日
  • 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沈俊明醫師
有效期限107年7月1日~116年6月30日
  • 義大醫院蔡璟忠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