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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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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有關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及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含聯合評估及一般門診)應依法辦理通報相關事宜。

有關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及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含聯合評估及一般門診)應依法辦理通報相關事宜,詳細內容如說明段及附件。

說明:
一、國健署為提升兒童健康,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未滿7歲兒童新增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之執行人員資格,依國健署113年6月7日國健婦字第1130461720號公告,係由經國健署審核通過且登記執業之兒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幼兒專責醫師等方能執行。

二、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三、有關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各醫事服務機構需事先向國健署申請「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施做資格,方可由具執行資格醫師提供篩檢服務。倘醫事服務機構(含聯合評估及一般門診)醫師於診察或提供篩檢服務發現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情形或診斷為發展遲緩,應依前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四、國健署為協助醫事服務機構能如質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後續將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偕同專家學者,不定期至醫事服務機構實地輔導事宜。

五、檢送「兒童發展篩檢疑似異常個案轉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之建議流程圖」(如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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