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虐待與疏忽(第一次修訂)
聲明稿專區 資料來源:臺灣兒科醫學會
Statement of Taiwan Pediatric Association
兒 少 虐 待 與 疏 忽
制訂:2015年2 月10日;第一次修訂:2018年12月10日
臺灣兒科醫學會促進兒童福利及健康委員會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 從民國98年至106年,兒少不當對待(簡稱兒虐)案件通報數,從21,449 遽增到59,912件,現今平均每8分鐘就有1位兒少被通報疑似兒虐,亟需援助。這類事件不只造成受虐兒本身及家庭成員的身心傷害,更會增加社會及醫療成本的負擔。兒少不當對待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疏忽及性虐待,是兒科醫師及所有民眾皆應關注的議題。台灣兒科醫學會嚴正譴責兒虐行為,經過專業訓練與教育的兒科醫師們,也積極投入兒虐防治工作,及早發現並通報兒虐事件,配合政府建立完整的兒少保護網路,保障所有兒童與少年的健康福祉。
1.兒虐之可能表現
(1)兒少身體多次不明原因受傷、瘀青等,且其受傷部位不尋常。例如:4個月(含)以下嬰兒身上任何部位出現瘀青,或是4歲以下(含)幼兒之軀幹、耳朵、頸部出現瘀青。
(2)非意外型骨折包括:骨幹端、後側肋骨、胸骨、肩胛骨等骨折,或複雜顱骨骨折、多處骨折且合併不同癒合期的表現。
(3)照顧者對兒少傷害原因無法合理解釋、刻意規避問題、表現不安或延遲就醫。或病史與身體檢查不一致,例如由低處掉落的病史卻有嚴重腦出血。
(4)兒少表現退縮、被動、沮喪、時常哭泣、攻擊性強、破壞玩具或物品、暴力傾向、虐待動物。
(5)兒少無法獲得適當照護而呈現營養不良。
(6)兒少表現無法熟睡或時常做惡夢。
(7)兒少表現出害怕家長或其他照顧者。
(8)下課後逗留外面,不願回家。
(9)兒少被剝奪就醫權或受教權。
(10)兒少酗酒或服用毒品、並有偏差社會行為。
(11)兒少受性侵害、猥褻或有異常性方面暗示之舉止,感染性病或懷孕。
2.所有人對於兒童及少年都不可有虐待的行為,對於兒虐事件則都有通報之責任與義務
(1)責任通報:根據兒少權益法,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少有被虐事件時,有責任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並熟知網路通報流程。
(2)任意通報:非以上專業人員之其他任何人獲知兒少有被虐待之情形,可撥打113專線通報。
3.兒虐的防治
(1) 兒科與其他照護兒童醫事人員,須具備基本分辨兒虐能力,適時發揮敏感度與鑑別力,即時通報、保護並提供適當醫療。
(2) 加強社區教育宣導,讓民眾有對兒虐有正確認知及責任感。
(3) 建立兒虐預警機制及兒少保護網絡。
(4) 建議各縣市編列預算,依人口數增加兒少保護之社工師比例。
(5) 建議政府相關單位確實合作,落實兒少保護、執行後續保護及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