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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衛生局函知 國內公費B型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實施對象,自7月1日起修訂為「母親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之新生兒」

國內公費B型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實施對象,自本(108)年7月1日起修訂為「母親為B型肝炎表驗抗原陽性之新生兒」,相關作業內容詳如說明段及附件,惠請各會員依循辦理。

說明:
一、現行公費HBIG係提供母親為高傳染性B型肝炎帶原(s抗原及 e抗原陽性)之新生兒接種。為再提升阻絕B型肝炎垂直傳染成效,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充實國家疫苗基金及促進國民免疫力第三期計畫(108-112年)」,推動「母親為s抗原陽性之新生兒」HBIG接種政策。
二、旨揭接種政策之實施要項如下:
(一)實施日期:本年7月1日起。
(二)實施對象及接種時程:108年7月1日(含)以後出生且母親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新生兒(無論母親之e抗原檢查結果),於出生24小時內儘速接種1劑HBIG及第1劑B型肝炎疫苗,越早越好。
(三)追蹤檢查及追加接種:實施對象滿12個月大時,檢測其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表面抗體等,以瞭解預防接種成效與感染狀況,採取後續補接種與追蹤措施。
(四)接種處置費補助及其他相關接種作業同現行規範。
三、有關孕婦之B型肝炎血液檢查項目,請產檢院所維持提供表面抗原(HBsAg)及e抗原(HBeAg)兩項,依現行作業規範登錄檢查結果,以為判斷新生兒是否符合接種公費HBIG之依據。如孕婦為表面抗原陽性,請衛教其寶寶出生後之預 防接種及母嬰後續應進行之追蹤檢查。
四、請醫療院所針對表面抗原陽性產婦之新生兒,依下列原則 執行HBIG及B型肝炎疫苗接種作業:
(一)不論出生體重亦或早產,如臨床狀況穩定,於出生後應 儘速注射1劑B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及B型肝炎疫苗,越早越好,不要晚於24小時。
(二)出生體重若小於600公克,其HBIG於出生後仍應儘速接 種。至於其第1劑B肝疫苗,建議於臨床狀況穩定且其生命安全無疑慮後再行接種。
(三)前述嬰兒之出生體重如低於2,000公克,於其出生體重滿 2,000公克或出生滿1個月後,仍需依時程接種3劑B型肝 炎疫苗,而出生接種劑次不列入計算。
五、該等幼兒滿12個月後之追蹤檢查與疫苗追加接種依該署網頁公布之「B型肝炎高危險群幼兒追蹤檢查與追加接種作業計畫」辦理,請醫療院所協助安排或轉介,並確實執行。
六、疾病管制署將印製宣導海報、「母親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幼兒注意事項」小單張及更新之「孕婦B型肝炎產前檢查登錄表」,將配發衛生所及相關醫療院所宣導及執行業務運用。因修訂HBIG實施對象之內容於109年版兒童健康手冊編印時始能納入,在此過渡時期,請接種院所運用前述附件1小單張進行宣導,協助裝訂於接種HBIG幼兒之手冊內,以提醒家長及醫護人員注意後續追蹤檢查。

附加檔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