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兒科醫學會 Taiwan Pediatric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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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相關事宜,說明如下,敬請各會員依循辦理。

說明:
一、 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7年9月6日修正發布施行。特管辦法第29條規定重點略以:
(一)108年1月1日前已施行第23條各款手術達30例以上之醫師,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科醫學會、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給之證明者,不受第24條資格、條件規定之限制;
(二)以施行第23條各款手術,但不符合第24條至第26條資格之一者,應自該辦法107年9月6日修正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補正資格、條件後,依第4條規定申請登記。
二、特管辦法第23條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包括:
(一)削骨
(二)中臉部、全臉部拉皮(full face lift)
(三)單次脂肪抽出量達一千五百毫升或單次脂肪及體液總抽出量達五千毫升。
(四)腹部整形(abdominolasty)
(五)鼻整形
(六)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
(七)全身拉皮手術
三、若於108年1月1日前已施行前揭各款手術達30例以上之醫師,有意依特管辦法第29條申請全聯會證明者,宜考量資格、條件補正期間,適時著手收集已施行之手術相關資料,至少包括「病例、手術紀錄(需有醫師簽名)及病人手術同意書」等文件及資料;並請留意全聯會網站,後續該會將公告申請作業規範,俾便有意申請證明之醫師會員遵循使用。

串連網站: http://www.tma.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