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兒科醫學會 Taiwan Pediatric Association

學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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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有關施做兒童健檢第5次及第7次未上傳檢查結果之核扣金額相關事宜。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有關本會建議重新考量施做兒童健檢第5次(代碼76)及第7次(代碼79)但未上傳檢查結果至該署指定系統之核扣金額相關事宜,詳如說明段。

一、查「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略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月一日起六十日內,於網路向健康署詳實申報資料;辦理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者,應將一歲半至二歲、三歲至七歲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檢查結果,傳輸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或登錄於健康署指定之網頁;逾期未申報相關資料或申報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期限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該部得不予核付費用。」又注意事項附表一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補助金額之備註案已載明「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修正代碼(16、19、76、79)及就醫序號(IC16、IC19、IC76、IC79),自99年2月1日起至99年6月30日止,逾期未申報相關資料或申報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期限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將只給付原補助額度250元(即核扣70元);自99年7月1日起,未依規定傳輸資料且未補正者,不予核付費用(即核扣320元)」。
二、現行兒童預防保健第5次及第7次之費用,各院所係以320元向健保署申報,該署俟健保署每半提供費用核銷檔後,才進行服務上傳結果之勾稽,勾稽後如有院所忘記或來不及傳輸檢查結果,則函請院所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上傳者,才核扣費用。
三、綜上,至另有關本會對核扣金額之建議,該署將納入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