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兒科醫學會 Taiwan Pediatric Association

學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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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相關注意事項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提升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品質,惠請於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前,應向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充分說明,取得家長同意再提供服務,並於看診後於手冊完成醫師簽章及請家長於「家長簽名處」簽名,詳如說明段,惠請各會員依循辦理。

一、國健署屢來接獲民眾反映,帶兒童至醫療院所是為「疾病就醫」或「預防接種」,並無規劃要接受「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但醫療院所偶有未事先徵得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同意,或以「健保有補助一些檢查要做嗎」等方式詢問而讓家長誤會,即逕行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且於提供服務時又未落實檢查項目(僅量身高、體重、頭圍或只進行其中一項或完全未執行),讓民眾誤以為是常規檢查,提供服務後也未在兒童健康手冊或健保卡上註記;或未帶兒童健康手冊者,院所拿自行影印之手冊內頁,直接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或尚未執行兒童預防保健時,直接於民眾掛號時,在兒童健康手冊或健保卡註記已施作,但進入診間,診間並未提供服務等狀況,致民眾事後於他家院所欲接受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時,才發現手冊或健保卡已被先前院所註記已使用兒童預防保健服務,造成民眾權益損失需自費接受其他預防保健服務。
二、依「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10點第1項第2款規定,執行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時,應告知其家長或主要照顧者,並於兒童健康手冊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檢查紀錄表」及「家長紀錄事項」確實登載後,由家長或主要照顧者於該次服務紀錄表簽名,並依醫療法第67條規定登載各項檢查資料於病歷。又同注意事項依第28點規定,如有發現醫療院所費用申報不實、費用申報與病歷記載或服務提供不符,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手冊表單、檢查結果之記載、登錄上傳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者,將依規定追繳費用,並得終止辦理預防保健服務資格。
三、為提升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品質,並落實執行兒童預防保健服務項目,與減少民眾對院所或醫師之抱怨,惠請應於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前,先向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充分說明欲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取得其同意後並依兒童預防保健服務項目落實檢查項目,看診後應於黃卡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含衛教指導)就醫憑證」及「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檢查紀錄表」完成醫師簽章,並請家長於「家長簽名處」簽名,取得雙方對提供與接受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之共識,以避免醫病關係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