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 刊登日期:2015/3/19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有關6歲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發現兒童下落不明者,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規定配合提供案家通訊地址及電話。詳細內容如附件 附加檔案: 附件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