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兒科醫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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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台(85)內社字第8504568 號備案)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第六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台(85)內社字第8514953 號備案)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一日第四屆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第一條、第十一條第一款)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台(88)內社字第八八一九一九五號備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章程第四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內社字第0九二00二一六三二號備案) |
| 第一條 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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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中文定名為臺灣兒科醫學會」。英文定名為"Taiwan Pediatric Association |
| 第二條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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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促進小兒保健醫療工作之發展,醫學之研究,聯繫會員感情,加強國際小兒科聯繫及醫學研究交流為目的。 |
| 第三條 會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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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總會設於中華民國首都所在地。 |
| 第四條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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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院校畢業,領有本國醫師證書,且接受教學醫院兒科相關訓練二年以上,而從事小兒醫療保健工作或醫學之研究,並贊同本會宗旨者,經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查認可並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本會會員二十人以上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聘請為名譽會員。 |
| 第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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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會員代表由各縣市全體會員就會員中選出,每縣市最少選出會員代表一人,會員每滿十人加選一人,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不能出席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會員代表代理之。 |
| 第六條 理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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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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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設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由全體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組織理事會。另由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五人處理日常會務。再由全體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遴選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任期為三年,不得連任。
- 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一次。
- 理事連選得連任一次。
- 凡對本會有特別貢獻之前任理事長及理事經本會理事會之推薦者,得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及名譽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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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事會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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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本會會務之推進,並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 遴選重要職員及各種委員會委員。
- 審核會員入會與退會。
- 編造預算及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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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事會三個月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集臨時理事會。 |
| 第七條 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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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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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設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全體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組織監事會,另由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 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一次。
- 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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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監事會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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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核本會預算及決算。
- 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宜。
- 其他有關監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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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常務監事召集臨時監事會。 |
| 第八條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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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二人,協助理事長推行日常會務,為無給職。另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 |
| 第九條 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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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得分別組織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得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幹事各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理事會聘請之。 |
| 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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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專科委員會協調會為促進次專科之發展,特設立次專科委員會協調會。本協調會由各次專科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由理事長擔任主席。 |
| 第十一條 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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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版臺灣兒科醫學會雜誌及其他刊物,簡寫為〔臺兒醫誌〕;英文名稱為〔ACTA PAEDIATRICA TAIWANICA〕簡寫為〔Acta Paediatr Tw〕。 (二) 舉行定期常會,宣讀論文,討論有關小兒科醫學研究及診療保健問題,邀請醫學專家演講。 (三) 參加國際間小兒科有關學術工作。 (四) 促進小兒科醫療,保健研究工作。 (五) 調解小兒科醫療糾紛。 |
| 第十二條 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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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會費 1. 入會費貳仟伍佰元,常年會費貳仟元。 2. 會費可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調整。 (二) 捐款收入。 (三) 事業或產業之收入。 |
| 第十三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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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一) 本會會員有表決、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 本會會員得向本會請求可能之協助。 (三) 本會會員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之利益。 義務 (一) 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會章及議決案。 (二) 本會會員應擔任本會推派之有關會務。 (三) 照章繳納會費,除有特殊原因外,逾期二年不繳費之會員,不能享受一切會員權利。 |
| 第十四條 分支會之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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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於各縣市設立分支會,其組織規則另定之。 |
| 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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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
| 第十六條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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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章程得由理事會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建議提交大會修改之。 (二)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