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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日第十一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九日第十二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第十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五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十五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五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第十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十六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第十六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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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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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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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辦理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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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 申請甄審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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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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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取得兒科專科醫師資格,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委員會申請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之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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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
在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兒科教學醫院接受本委員會審定合格之醫學遺傳學及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訓練中心訓練,並於訓練前依〔醫學遺傳學及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訓練中心設立標準〕之規定,由該訓練中心提交受訓人員之訓練計劃書至本委員會,經本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開始為期兩年之訓練者。申請人應於完成訓練後,提出接受醫學遺傳學及新陳代謝學次專科訓練連續滿兩年全日之合格訓練證明,並有該訓練中心負責人之推薦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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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每位專任之本次專科醫師訓練醫指導醫師每年可訓練一至二名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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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取得國外醫學遺傳學及/或新陳代謝學專科醫師證書,或在國外知名之醫學中心接受醫學遺傳學及/或新陳代謝學專科醫師連續訓練兩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以上兩者均須經本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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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甄審實施程序與步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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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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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甄審之申請,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及費款:
1. 申請書。(向本會索取)
2. 臺灣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及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訓練證明正本。
3. 附25份正式病歷影本及其分析討論。
4. 甄審費(由本委員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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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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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之甄審
1.
甄試: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擇期舉辦甄試。其方式為先行審查資格,筆試通過後再行口試。甄試之報名、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由本委員會另以公告定之。
2. 創會會員為當然之本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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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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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不及格者,得申請再筆試,如兩年內再試不及格,須重新申請甄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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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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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不及格者,得申請再口試;如兩年內再試不及格者,須重新申請甄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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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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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口試實施方式及考試科目由本甄審委員會定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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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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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等各項甄試結果由本委員會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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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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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甄審及格者,由本委員會報請本會核備後,發給六年有效期之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證書,並公佈其姓名及地址。若受訓醫師接受訓練日期未統一時,但於該年年底前為結訓日者,則可先參加筆、口試甄審,考試通過後證書之核發則以受訓合格日期滿後之次月一日起為證書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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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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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前項專科醫師證書,本會得酌收證書費,數額由本委員會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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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指導醫師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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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資格後並繼續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擔任五年以上之兒科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臨床或教學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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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換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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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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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關本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證書之本委員會會員,得於證書六年效期屆滿前半年向本委員會申請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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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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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換發證書須提出
| 1. |
參加有關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學術討論會教育學分證明(教育學分由本委員會訂之)及過去六年間從事兒科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醫療工作之證明。
☆如何取得教育學分證明?
(a)本次專科醫師每年至少要參加台灣兒科醫學會四月或十一月份學術演講會乙次。
(b)本次專科醫師每年至少要參加在台大景福館舉行之本次專科討論會乙次,但中
南部之專科醫師如不便出席此討論會,可自行於當地舉辦或參加當地舉行的本次
專科討論會替代之。 |
| 2. |
凡會員出國進修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則不在此限,但需事前向委員會提出報備,並於進修完畢附證明文件,經本會核可,始得申請換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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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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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費用:
1.申請書。
2.前(十二)項所須文件及證明。
3.換發證書費用由本委員會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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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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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換發證書者,由本委員會報請本會核備後,以舊證換發六年效期之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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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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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給前項專科醫師證書,本會得酌收證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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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
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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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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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之甄審,由本委員會設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之,其職責如下:
1.關於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認定。
2.關於申請資格之審查。
3.關於命題、評分人員之遴選及甄試結果之評定。
4.關於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證書換發事項。
5.其他甄審有關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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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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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本委員會就本會委員暨會員具下列資格之一遴聘之,惟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1.教育部頒定副教授以上資格之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專家。
2.本會評鑑合格之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主任級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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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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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甄審委員由本委員會遴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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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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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甄審委員會委員任期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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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 會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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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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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本次專科之各項會務之所需,本次專科醫師均有繳交會費之義務。凡連續三年未繳交會費者,則本次專科委員會之會員資格自動消失,其次專科醫師醫師資格亦因此喪失。會費由本次專科委員會另行訂定之。 |
| 捌、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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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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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其細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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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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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證書被破損者,得提出申請書,並檢具舊證書及換發證書費向本委員會申請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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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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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遺傳學/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如依法被撤消其醫師資格或中華民國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即同時喪失其本次專科醫師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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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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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報請臺灣兒科醫學會核備,其修正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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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 傳 學 / 新 陳 代 謝 學 次 專 科 醫 師 名 單
(台兒遺傳專醫字號001∼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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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81年11月∼99年11月) |
001 王作仁 002 趙美琴
003 林秀娟 004 喻永生
005 胡務亮 006 林炫沛 007 邱寶琴 008 柯芳蓉
009 蔡輔仁 010 侯家瑋 011 李明亮 039 林清淵
040 徐山靜 041 蔡文友 042 陳亮宇 043 許薰惠
044 朱德明 045 黃琪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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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85年8月∼97年8月) |
| 012 牛道明 013 蔡立平
014 蔡俊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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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86年7月∼98年7月) |
| 015 林如立 016 林達雄
017 蔡承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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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87年7月∼99年7月) |
| 018 蘇本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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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88年10月3日∼100年10月2日) |
| 019 王慈柔 034 許幼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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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90年9月2日∼96年9月1日) |
| 020 朱紹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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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91年7月1日∼97年6月30日) |
| 021 蕭惠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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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91年9月1日∼97年8月31日) |
| 022 許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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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91年12月1日∼97年11月30日) |
| 023 楊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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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92年10月∼98年10月) |
024 王仲興 025 王舒眉 026 郭明典 027 顏瑞龍
028 蔡文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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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93年9月∼99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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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李妮鍾 031 徐慧芳 032 簡穎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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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94年1月∼99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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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柯瑜媛 034 黃正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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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94年8月1日∼100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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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朱凱麟 036 周宜卿 037 黃祥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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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95年1月1日∼10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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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 李婉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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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95年7月1日∼101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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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林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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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96年7月1日∼102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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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 周言穎 048 陳燕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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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 傳 學 / 新 陳 代 謝 學 次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中 心 及 訓 練 醫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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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訓練中心-王作仁教授負責
南部訓練中心-林秀娟、趙美琴教授共同負責
中部訓練中心-蔡輔仁醫師負責
訓練醫院:台大、北榮、馬偕、中國、成大、高醫、林口長庚、花蓮慈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