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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委 員 : 張美惠
副主任委員 : 吳子聰 李宏昌
幹 事 : 賴明瑋
委 員 : 江文山 林隆煌 林捷忠 倪衍玄 許宏遠 楊俊仁
次專科醫師 :148 名(略)
連結網站網址: www.tspghan.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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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化 學 次 專 科 醫 師 甄 審 原 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第十一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五屆理監事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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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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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小組(以下簡稱甄審小組)為辦理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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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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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領有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取得台灣消化系醫學會(以下簡稱消化系醫學會)會員資格者,得參加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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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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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上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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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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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甄審分資格審核、筆試及口試三部分。通過資格審核後參加筆試及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個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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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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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報名表。
(二) 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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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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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核:
(一) 資格審核設資格審核小組擔任之。其任務為審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之資格,通過合格者得繼續參與筆試及口試。
(二) 資格審核小組置組員五人,由甄審小組召集人自甄審小組中提名經該小組通過後組成之,任期與甄審小組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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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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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
(一)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或英文命題,範圍包括兒科消化學之基礎與臨床。
(二)筆試由筆試小組負責之,其任務為筆試試題之擬定及評分。
(三)
筆試小組置組員三人以上,其中一人為負責人,均由甄審小組召集人自各醫學院講師以上或具有專長之消化系醫師中提名人選,經甄審小組通過後,於考試前三個月組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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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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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
(一)口試範圍與筆試範圍相同。
(二)口試由口試小組主試。
(三)
口試小組置組員五人,其中一人為負責人,均由甄審小組召集人自各醫學院講師以上或具有專長之消化系醫師中提名人選(含台灣消化系醫學會內科專科醫師甄審小組委員一人)經甄審小組通過後,於考試前三個月組成之,甄審結束後,小組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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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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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數位口試小組組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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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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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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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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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甄審有關文件應保存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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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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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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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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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須提出參加消化系學術活動、繼續教育積分及過去六年間從事消化系醫療工作之證明。前項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可及訂定,由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小組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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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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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科醫師有效期限之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一條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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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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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以通訊方式通知本人。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登報公告,並依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辦法規定,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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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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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前項規定,其費額之訂定,由甄審小組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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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
本原則經台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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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兒科醫學會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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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第十二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五屆理監事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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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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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須合乎以下條件:
| 一、 |
為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 |
| 二、 |
設有與兒科消化(胃腸)科系之診斷及治療相關科系,包括:小兒外科、放射線診斷科、實驗診斷科、病理科....等。 |
| 三、 |
設有與兒科消化科系相關之檢查室,包括內視鏡、影像檢查(腹部超音波、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核醫、核磁共振.....等) |
| 四、 |
合格之兒科消化學指導醫師二名以上(含二名)或一名,但該院同時為合格之內科消化系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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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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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兒科消化學指導醫師需合乎以下條件:
| 一、 |
取得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資格六年以上。 |
| 二、 |
學術部份:從事消化系臨床工作之現任醫學院講師以上(領有教育部證書者),或最近六年在本會雜誌發表消化學相關原著論文二篇以上或在SCI雜誌發表消化學相關原著論文一篇以上,並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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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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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鑑合格為〝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並自公佈之日起始可訓練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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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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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有效期間為六年。若申請為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條件消失時,得以一年為緩衝期,如於一年內未補齊訓練醫院之條件者,則取消該院為訓練醫院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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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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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得於適當時機由兒科消化委員會修訂之,並經臺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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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兒科醫學會兒科消化學
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辦法
(88.5.26 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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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五屆理監事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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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具備下列條件,經審查通過後,得展延其有效期限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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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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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之本會會員,得於證書六年效期屆滿前半年向本會申請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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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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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換發證書須提出參加本會認可之消化學學術討論會繼續教育學分證明(教育學分由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小組訂之)及過去六年間從事兒科消化學醫療或研究工作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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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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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費用:
1. 申請書(本會索取)。
2. 教育學分150分(正本)。
3. 過去六年間從事兒科消化學之證明(具下列證明之一)。
.在職服務證明(正本)。
.醫師公會證明(正本)。
4. 有效期間之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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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參加消化學學術活動教育學分認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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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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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兒科醫學會春、秋季大會之消化學學術研討會每次4~6分。 |
| 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之例會學術研討會每小時1分。 |
| 消化系醫學會舉辦或認可之消化學學術活動學分比照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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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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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科消化醫學委員認定之兒科消化學學術活動(含國際性學術活動),參加者或發表論文報告者須提出出席證明文件或節目表及摘要,經審查通過後給予積分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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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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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台灣兒科醫學會、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台灣消化系醫學會、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超音波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中
| 發表消化學有關論文報告者每篇(發表人)得積分 |
3分 |
| 發表論文報告者每篇(第二、第三名作者)得積分 |
1分 |
| 受邀演講者,每30分鐘得積分 |
3分 |
| 受邀演講者,每45分鐘至60分鐘得積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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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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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有關兒科消化醫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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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本會(台灣兒科醫學會)雜誌或SCI排名第一作者,每篇得積分12分。發表於本會(台灣兒科醫學會)雜誌或SCI排名第二、三作者,每篇得積分6分。
- 發表於國內其他醫學會雜誌第一作者,每篇得積分8分。發表於國內其他醫學會雜誌第二、三作者,每篇得積分4分。
- 病例報告之積分減半。
- 發表著作之通訊作者與第一作者積分相同。
- 兒消醫學會年會20分。
- 兒消教育演講會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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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
科 消 化 學 次 專 科 醫 師 名 單
(台兒消專醫字第001∼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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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有效期限82年6月∼100年6月 |
001 江文山 002 李宏昌 003 吳子聰
004 林隆煌
005 許瑞雲 006 張美惠 007 陳偉德 008 陳銘華
009 蔡雅慧 010 蔡振榮 011 王金川 013 黃碧蓮
014 許宏遠 015 許韻純 017 丁綺文 018 吳建志
019 周宇光 020 柯富德 021 黃守智 022 翁哲寬
023 郭中誠 024 蔣世中 025 張憲明 026 陳蓓慧
028 林捷忠 029 李鍾祥 030 陳清裕 031 劉漢宗
032 倪衍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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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有效期限83年10月∼101年10月 |
033 楊俊仁 034 鄒榮生 035 楊忠明
036 王秉庵
037 柯芳圓 038 莊淨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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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有效期限84年11月∼96年11月 |
| 039 吳淑芬 040 林松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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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有效期限85年10月∼97年10月 |
041 黃福辰 042 柯毓熙 043 朱家祥 044 陳偉燾
045 賴明瑋 046 陳安琪 047 陳進成 048 刁茂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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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有效期限86年10月∼98年10月 |
049 李銘峻 050 孫德金 051 蔡東璣 052 陳慧文
053 陳慧玲 054 鄭明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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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有效期限87年10月∼99年10月 |
055 史健生 056 余俊賢 057 林文騰 058 莊清清
059 劉明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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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有效期限88年10月∼100年10月 |
060 王津勝 061 洪嘉琳 062 施相宏 063 張碧峰
064 張魁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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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有效期限89年11月∼101年11月 |
065 陳建彰 066 洪德修 067 劉維穆 068 林原弘
069 黃妙玲 070 康丹琪 071 方旭彬 072 張培鑫
073 楊燿榮 074 賴縵光 075 林俊松 076 馮風雄
077 趙舜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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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有效期限90年10月∼96年10月 |
078 徐玉山 079 王克生 080 黃一菲
081 陳世彥
082 顏如貝 083 周見成 084 陳宜君 085 施純宏
086 歐嘉真 087 裴仁生 088 李龍鳳 089 李一賢
090 陳志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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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有效期限91年10月∼97年10月 |
091 卜令丹 092 文萬欣 093 何成宜 094 李坤美
095 李明哲 096 林裕誠 097 徐啟峰 098 黃清峯
099 麥建方 100 張瑩雯 101 張俊智 102 劉建志
103 盧宗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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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有效期限92年10月∼98年10月 |
104 王佑賢 105 江椿彬 106 余進光 107 洪佩瑩
108 徐正一 109 范正欣 110 湯國廷 111 黃裕智
112 郭馨璟 113 蘇進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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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有效期限93年11月∼99年11月 |
114 王靖雯 115 朱家驊 116 李文杰 117 林玠模
118 柯世玲 119 張郼榮 120 陳秋芬 121 程美美
122 黃偉信 123 葉俊男 124 蔡佳璋 125 謝德貴
126 韓暉光 127 藍文宗 128 趙霜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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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有效期限94年11月∼100年11月 |
129 毛心潔 130 王清民 131 王柏鈞 132 王建得
133 何佩旋 134 吳嘉峰 135 李 嶸 136 林建亨
137 唐瑄玲 138 彭彥士 139 陳善銘 140 廖宜新
141 潘品合 142 劉曉慧 143 蔡璟忠 144 蕭光宏
145 蕭銘賢 146 謝清瑋 147 賴其盈 148 蘇雅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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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師 訓 練 醫 院 暨 指 導 醫 師 名 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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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民國93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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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張美惠、許宏遠、倪衍玄、陳慧玲 |
| 2. |
臺北榮民總醫院 |
吳子聰 |
| 3. |
馬偕紀念醫院 |
李宏昌、楊俊仁 |
| 4. |
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兒童分院 |
江文山、賴明瑋 |
| 5. |
國泰綜合醫院 |
林隆煌 |
| 6. |
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 |
陳偉德、吳淑芬、陳安琪 |
| 7. |
臺中榮民總醫院 |
林捷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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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民國92年7月1日至98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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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慈濟醫院 |
朱家祥 |
| 9. |
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 |
刁茂盟、黃福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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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民國94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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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民國96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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