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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有關本醫學會>次專科委員會>兒童消化學
兒童過敏免疫類風濕病學 兒科消化學 兒科感染學 兒科腎臟學 兒童重症醫學
兒童心臟學 一般兒科學 遺傳學/新陳代謝學 兒科神經學 兒童胸腔醫學
內分泌學 兒科血液腫瘤學 新生兒學 兒童急診醫學  
 
.............................│委員會甄審辦法醫師訓練醫院申請辦法証書有效期限延展辦法醫師名單指導醫師名單│............................

臺灣兒科醫學會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

  
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
 
 主 任 委 員 : 張美惠
 副主任委員 : 吳子聰 李宏昌
 幹   事 : 賴明瑋
 委   員 : 江文山 林隆煌 林捷忠 倪衍玄 許宏遠 楊俊仁   
 次專科醫師 :148 名(略)
 連結網站網址: www.tspghan.org.tw
 

消 化 學 次 專 科 醫 師 甄 審 原 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第十一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五屆理監事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一、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小組(以下簡稱甄審小組)為辦理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
醫師領有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取得台灣消化系醫學會(以下簡稱消化系醫學會)會員資格者,得參加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
   
三、
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上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四、
專科醫師甄審分資格審核、筆試及口試三部分。通過資格審核後參加筆試及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個年度。
   
五、
報名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報名表。
(二) 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六、
資格審核:
(一) 資格審核設資格審核小組擔任之。其任務為審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之資格,通過合格者得繼續參與筆試及口試。
(二) 資格審核小組置組員五人,由甄審小組召集人自甄審小組中提名經該小組通過後組成之,任期與甄審小組同。
   
七、
筆試:
(一)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或英文命題,範圍包括兒科消化學之基礎與臨床。
(二)筆試由筆試小組負責之,其任務為筆試試題之擬定及評分。
(三) 筆試小組置組員三人以上,其中一人為負責人,均由甄審小組召集人自各醫學院講師以上或具有專長之消化系醫師中提名人選,經甄審小組通過後,於考試前三個月組成之。
   
八、
口試:
(一)口試範圍與筆試範圍相同。
(二)口試由口試小組主試。
(三) 口試小組置組員五人,其中一人為負責人,均由甄審小組召集人自各醫學院講師以上或具有專長之消化系醫師中提名人選(含台灣消化系醫學會內科專科醫師甄審小組委員一人)經甄審小組通過後,於考試前三個月組成之,甄審結束後,小組解散。
   
九、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數位口試小組組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十、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
專科醫師甄審有關文件應保存六年。
   
十二、
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十三、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須提出參加消化系學術活動、繼續教育積分及過去六年間從事消化系醫療工作之證明。前項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可及訂定,由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小組為之。
   
十四、
申請專科醫師有效期限之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一條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十五、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以通訊方式通知本人。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登報公告,並依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辦法規定,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十六、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前項規定,其費額之訂定,由甄審小組為之。
   
十七、 本原則經台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臺灣兒科醫學會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第十二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五屆理監事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甲、
申請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須合乎以下條件:
一、 為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
二、 設有與兒科消化(胃腸)科系之診斷及治療相關科系,包括:小兒外科、放射線診斷科、實驗診斷科、病理科....等。
三、 設有與兒科消化科系相關之檢查室,包括內視鏡、影像檢查(腹部超音波、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核醫、核磁共振.....等)
四、 合格之兒科消化學指導醫師二名以上(含二名)或一名,但該院同時為合格之內科消化系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乙、

申請兒科消化學指導醫師需合乎以下條件:
一、 取得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資格六年以上。
二、 學術部份:從事消化系臨床工作之現任醫學院講師以上(領有教育部證書者),或最近六年在本會雜誌發表消化學相關原著論文二篇以上或在SCI雜誌發表消化學相關原著論文一篇以上,並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丙、
經評鑑合格為〝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並自公佈之日起始可訓練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
 
丁、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有效期間為六年。若申請為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條件消失時,得以一年為緩衝期,如於一年內未補齊訓練醫院之條件者,則取消該院為訓練醫院之資格。
 
戊、
本辦法得於適當時機由兒科消化委員會修訂之,並經臺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台灣兒科醫學會兒科消化學 次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辦法

(88.5.26 制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五屆理監事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申請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具備下列條件,經審查通過後,得展延其有效期限六年。
一、
持有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之本會會員,得於證書六年效期屆滿前半年向本會申請換發。
 
二、
申請換發證書須提出參加本會認可之消化學學術討論會繼續教育學分證明(教育學分由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小組訂之)及過去六年間從事兒科消化學醫療或研究工作之證明。
 
三、
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費用:
1. 申請書(本會索取)。
2. 教育學分150分(正本)。
3. 過去六年間從事兒科消化學之證明(具下列證明之一)。
  .在職服務證明(正本)。
  .醫師公會證明(正本)。
4. 有效期間之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貳、參加消化學學術活動教育學分認定如下:
一、
二、
三、
台灣兒科醫學會春、秋季大會之消化學學術研討會每次4~6分。
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之例會學術研討會每小時1分。
消化系醫學會舉辦或認可之消化學學術活動學分比照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
四、
兒科消化醫學委員認定之兒科消化學學術活動(含國際性學術活動),參加者或發表論文報告者須提出出席證明文件或節目表及摘要,經審查通過後給予積分認定。
五、
於台灣兒科醫學會、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台灣消化系醫學會、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超音波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中
發表消化學有關論文報告者每篇(發表人)得積分 3分
發表論文報告者每篇(第二、第三名作者)得積分  1分
受邀演講者,每30分鐘得積分 3分
受邀演講者,每45分鐘至60分鐘得積分 5分
六、
發表有關兒科消化醫學著作:
  1. 發表於本會(台灣兒科醫學會)雜誌或SCI排名第一作者,每篇得積分12分。發表於本會(台灣兒科醫學會)雜誌或SCI排名第二、三作者,每篇得積分6分。
  2. 發表於國內其他醫學會雜誌第一作者,每篇得積分8分。發表於國內其他醫學會雜誌第二、三作者,每篇得積分4分。
  3. 病例報告之積分減半。
  4. 發表著作之通訊作者與第一作者積分相同。
  5. 兒消醫學會年會20分。
  6. 兒消教育演講會20分。
   

兒 科 消 化 學 次 專 科 醫 師 名 單

 (台兒消專醫字第001∼148號)

 證書有效期限82年6月∼100年6月
    001 江文山   002 李宏昌   003 吳子聰   004 林隆煌
    005 許瑞雲   006 張美惠   007 陳偉德   008 陳銘華
    009 蔡雅慧   010 蔡振榮   011 王金川   013 黃碧蓮
    014 許宏遠   015 許韻純   017 丁綺文   018 吳建志
    019 周宇光   020 柯富德   021 黃守智   022 翁哲寬
    023 郭中誠   024 蔣世中   025 張憲明   026 陳蓓慧
    028 林捷忠   029 李鍾祥   030 陳清裕   031 劉漢宗
    032 倪衍玄
 證書有效期限83年10月∼101年10月
    033 楊俊仁  034 鄒榮生   035 楊忠明   036 王秉庵
    037 柯芳圓   038 莊淨涼
 證書有效期限84年11月∼96年11月
    039 吳淑芬  040 林松聯
 證書有效期限85年10月∼97年10月
    041 黃福辰  042 柯毓熙   043 朱家祥  044 陳偉燾
    045 賴明瑋   046 陳安琪   047 陳進成  048 刁茂盟
 證書有效期限86年10月∼98年10月
    049 李銘峻  050 孫德金  051 蔡東璣  052 陳慧文
    053 陳慧玲   054 鄭明宗
 證書有效期限87年10月∼99年10月
    055 史健生   056 余俊賢  057 林文騰  058 莊清清
    059 劉明發
 證書有效期限88年10月∼100年10月
    060 王津勝  061 洪嘉琳  062 施相宏  063 張碧峰
    064 張魁文
 證書有效期限89年11月∼101年11月
    065 陳建彰   066 洪德修    067 劉維穆  068 林原弘
    069 黃妙玲  070 康丹琪   071 方旭彬  072 張培鑫
    073 楊燿榮  074 賴縵光   075 林俊松  076 馮風雄
    077 趙舜卿
 證書有效期限90年10月∼96年10月
    078 徐玉山  079 王克生  080 黃一菲   081 陳世彥
    082 顏如貝  083 周見成   084 陳宜君   085 施純宏
    086 歐嘉真  087 裴仁生   088 李龍鳳   089 李一賢
    090 陳志成
 證書有效期限91年10月∼97年10月
    091 卜令丹  092 文萬欣  093 何成宜  094 李坤美
    095 李明哲  096 林裕誠  097 徐啟峰  098 黃清峯
    099 麥建方  100 張瑩雯  101 張俊智  102 劉建志
    103 盧宗慶
 證書有效期限92年10月∼98年10月
    104 王佑賢  105 江椿彬  106 余進光  107 洪佩瑩
    108 徐正一  109 范正欣  110 湯國廷  111 黃裕智
    112 郭馨璟  113 蘇進添
 證書有效期限93年11月∼99年11月
    114 王靖雯  115 朱家驊  116 李文杰  117 林玠模
    118 柯世玲  119 張郼榮  120 陳秋芬  121 程美美
    122 黃偉信  123 葉俊男  124 蔡佳璋  125 謝德貴
    126 韓暉光  127 藍文宗  128 趙霜霜
 證書有效期限94年11月∼100年11月
    129 毛心潔  130 王清民  131 王柏鈞  132 王建得
    133 何佩旋  134 吳嘉峰  135 李 嶸  136 林建亨
    137 唐瑄玲  138 彭彥士  139 陳善銘  140 廖宜新
    141 潘品合  142 劉曉慧  143 蔡璟忠  144 蕭光宏
    145 蕭銘賢  146 謝清瑋  147 賴其盈  148 蘇雅芸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暨 指 導 醫 師 名 單
   
 有效期間:民國93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
 
1.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張美惠、許宏遠、倪衍玄、陳慧玲
2. 臺北榮民總醫院 吳子聰
3. 馬偕紀念醫院 李宏昌、楊俊仁
4. 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兒童分院 江文山、賴明瑋
5. 國泰綜合醫院 林隆煌
6. 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 陳偉德、吳淑芬、陳安琪
7. 臺中榮民總醫院 林捷忠
   
 有效期間:民國92年7月1日至98年6月30日
 
8. 慈濟醫院 朱家祥
9. 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 刁茂盟、黃福辰
   
 有效期間:民國94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
 
10.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劉明發
 有效期間:民國96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
 
11. 高雄醫院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施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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